
基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比较.docx
14页基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比较 我国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且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避孕、节育、养老或其他方面的实际问题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民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实际上多少是为国家的整体利益牺牲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国家做出了贡献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共少生了3亿多人,为经济社会发展节约了大量资源因此,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国家应该拿出一部分财富再分配给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从而建立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奖励、社会养老保障以及优惠优待机制,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一节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的历史与现状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国家社会养老保障的组成部分,但又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围绕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而建立的一整套保障措施,它既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结合,又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相连接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我国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更是弱而又弱。
在农村实施计划生育若干年后的今天,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障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一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现状在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状况下,这些计划生育家庭所受到的养老保障大致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尽管国家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覆盖面高的达到50%~65%,低的还仅处于试点水平而属于计划生育专项医疗保险的,农村还是空白,所以许多人由于计划生育而患有严重的疾病却没有条件加以治疗,造成这些家庭生活的困难自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之后,尤其是在近几年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力倡导下,很多地区开始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试行工作,都能够以极大的热情来推动这项工作,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对一部分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涉及对象的广泛性(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划分模糊不清,某些人通过走人情获得保障金,却未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等问题,致使应该得到保障的人生活得不到保障,而经济条件尚可的家庭却拿保障金。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来讲,他们没有作为一个特别的群体来得到照顾和帮助,很多计划生育家庭被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我国各地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障的做法主要有:(1)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或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2)农民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补助性开支中列支;(3)按有关规定优先照顾;(4)有的按规定优先享受“五保”待遇但是,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多数地方是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独生子女保健费集中起来投保,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由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些钱给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投保,如广东一些乡镇政府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每户一次性出资2000~3000元投保由于投入的费用不多,这也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只能返还很少一部分资金,与实际生活需要相差很远。
这是制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基本上还在试点阶段,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并形成制度二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实施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根据已有的估算,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农村已经积累了3000多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1000万个,今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350万个、双女户100万个这些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因不同的原因在生产、生活、养老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和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对这些家庭的保障在调研中,发现计划生育家庭大致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问题一: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境况令人担忧这其中包括因计划生育而导致劳动力缺失和因计划生育导致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而致贫的家庭据2005年的调查资料显示,浙江、四川、江苏三省,全省农村独生子女夭折数分别为2.5万户、4805户、13673户,占独生子女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19%、0.1%、0.25%;独生子女伤残且父母未再生育的分别有3442户、4934户、12644户,占独生子女的比例分别为0.16%、0.1%、0.23%。
由此推算,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夭折或伤残人数有30万人左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而患有重度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育龄夫妻有40万人左右这些家庭因子女少,或子女或父母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甚至失去了赖以发展、养老扶持的依靠,处于较为困难的境遇之中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比例虽小,为数不多,但其计划生育的得失,反映了国家政策的取向如果他们的生活都成问题,这不仅会使计划生育政策在其富民性和说服力上大打折扣,还可能动摇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群众基础问题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突出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家庭在养老方面起着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在实行计划生育之前,一位农村老人平均大约有六个子女,“养儿防老”不成问题然而实施计划生育后,农民群众的生育水平从一对夫妇平均六个子女急剧下降到当前的平均两个或两个以下当他们成为80岁以上的高龄时,其一两个子女也已成为或即将成为60岁以上的老人再加上不少子女离开农村,离开家庭,而这些高龄老人仍然留在农村与现在的农村老人平均有六个左右子女且大多数居住在本村或临近地区的状况相比,二三十年后的老人(也就是从70~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家庭养老基础将受到极大地削弱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会认为“没有足够的子女,特别是没有至少一个儿子,老了靠谁来养?”怎么实现“家庭养老”?于是,相当多的农民将会继续超生,以非法性别鉴定、流产女婴保男胎的手段达到至少生育一个男孩的目的,从而导致不少农村地区出生率居高不下,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的局面无法得到改变。
显而易见,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变,不但大大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加剧出生性别比不断升高的倾向,严重的是将形成计划生育实施家庭的老人生活无法保障的社会不安定局面,所以,必须尽快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这个问题从计划生育家庭的状况来看,必须在这些家庭中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建设处于起步时期,尽管农村农民人数庞大以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困难,但计划生育家庭占农村总体人数来讲毕竟是少数,相应的,建立这一部分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应当难度不是很大第二节 城市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和完善一 城市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相比较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来讲,由于城市的居民比较集中,大多数人有企业事业工作单位把他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所以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会比较容易和完备一些在这个大的环境下,城市计划生育家庭所受到的保障就相对广泛和周全当前,城市计划生育家庭所受到的保障大致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这些不同的保障项目并不是从一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就有的或者就是现在模样的,他们也是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地充实、完善,在不同的时期对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1.生育保险所谓生育保险,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对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女职工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出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当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的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目前正在试行生育保险,结合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通过实行职工生育、节育费用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节育的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国有70%的县为30%的职工建立了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实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职工因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以及不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实施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2.基本医疗保险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当时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的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参加医疗保障的义务性、缴费标准的统一性、支付标准的统一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倡导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问题。
3.基本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立了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