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处理办法.doc
3页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道路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 30000 元以下(含)自撤现场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含)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 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 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双方填写《上海市机动车 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除下列情况外,均视为混合过错,共同承担事故责任:1、追尾前车的;2、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3、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4、闯信号灯指示或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5、变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6、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免 费向投保人发放;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可代为保险公司向 车主或驾驶人员免费发放;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 本单位驾驶人员二)事故车辆一方或双方损失均超过 2000 元的、损失总计在 30000 元以下(含)的,其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及时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 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报警等候处理执勤民警在事故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事故认 定书三)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在填写好《记录书》或收到执勤民警开具的交通 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事发地就近的车辆损失定损点(详见 附件,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在接报案后, 应迅速派员勘验,辨别事故真伪,核定事故损失,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当事 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验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定派员到定损点进行勘验、核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驻 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定损应当予以认可,但保 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勘验、调查的权利第四条第四条有资质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将定期公布或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 人自行选择。
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的损失无异议的,应当在交通事故 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不认可的,在 车辆未修理之前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定 损仍不认可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要求重新核定对保险公司的定损 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第六条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 2000 元以下(含),且当事人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当事人投保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 的,保险公司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不赔偿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 2000 元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 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 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 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核赔、 物损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将记录到保险失信档 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物损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当事人自以为车损失在 2000 元以下(含),但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 实际损失超过 2000 元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 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 请补办事故认定书二)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并已无事故现场以及 不能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证据的,公安交通管理事故处理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 不开具任何事故证明,只予以登记备案,以备保险公司核查之用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凡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凌 晨 6 时的时间段内发生车辆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含)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暂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方法处理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车辆损失 均在 2000 元以下(含)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方法 24 小时全日实行四)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车辆的物损交通事故,凡基本事实清楚并撤离事故 现场处理的,不必填写《记录书》,报警后由受理民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根 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方的事故责任。
事故损失的核定及赔偿方法,按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或在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规 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 系方式而因故离开并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问题第九条第九条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当事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将事 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协商或报警处理,凡应撤而未撤的,执勤民 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 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十条第十条法律法规对自撤现场已有明确规定以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 负责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