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章程】东莞理工学院章程.doc
29页东莞理工学院章程序 言 东莞理工学院(简称学校)于199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1991年7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提前招生,1992年4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2002年4月经教育部同意变更为本科院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助推教师成长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大学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实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东莞理工学院,英文名称: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莞工,英文缩略名:DG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1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松山湖校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1号,经度1135217"、纬度225432";莞城校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经度113468"、纬度23320"。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七)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学而知不足”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第八条 校徽标识主要由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DGUT四个英文字母等元素组成第二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十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中心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办学层次及目标如下:(一)重点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二)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三)充分发展继续教育;(四)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优先保障对教学的投入,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内部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制度、教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发展工学,积极发展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层次、各专业招生比例,适当保持东莞生源比例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录取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职能,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面向国家、地区的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行业应用技术研发需求,通过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服务于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鼓励校内外科研合作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学校将科学研究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服务主要面向东莞市和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辐射华南地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推进产学研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产品研发等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积极向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和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和职责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