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doc
5页附件2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一、扩展类1・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 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 一为限二) 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三)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2. 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一)保险责任(1 )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 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 赔偿2)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 负责赔偿二)赔偿(1 )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 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三)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3.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1) 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 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 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 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 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1)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 宜,以主险条款为准4.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1) 保险责任(1 )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本船雇用船员以外的任何第 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 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意外损害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 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 额的20%0(%1) 除外责任(1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附加险合同不负责赔 楼:(i)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核辐 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ii)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iii)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iv )投保人、被保险人(即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人伤残或死亡v) 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vi) 同一起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起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 限额的法律责任vii) 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viii)任何外汇担保2) 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以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1) 责任限额及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对每次及多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2)保险费率为年度费率,保险期间不足一年者,保险费按沿海内河船舶险短期费 率表计收保险费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责任限额x费率(3) 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 人,对未按约定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査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也可 以委托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3) 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 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 决意见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4)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船舶的总吨位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1) 其他事项:(1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其下属的交通厅核准,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内往返航行的船舶。
2)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 主险条款为准5. 油污责任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1) 保险责任(1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 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2) 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 的赔偿责任;(4) 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5) 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 关法律诉讼费用1) 除外责任(1 )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2) 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3) 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4) 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1) 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船舶总吨赔偿限额(万元人民币)200以下100201-500200501-10003001001-16005001601以上1000(%1) 赔偿的处理(1 )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2)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五)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 主险条款为准二、规范类4・损失检验条款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双方认可的损失检验人对所发生的损失 进行检验所有检验费用由本保险公司负担损失检验人可以是保险公估人或验船师,但损失检验人应取得认可的从业资质和经营 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