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马工程备课课件 9 宋朝法制.ppt
52页第九章第九章 宋朝法制宋朝法制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活动立法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发展变化 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活动立法活动uu 法制思想的变化法制思想的变化-君主集权君主集权-崇文抑武崇文抑武-义利并重义利并重-慎法慎刑慎法慎刑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一、一、宋刑统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963年)颁布年)颁布-体例:篇(体例:篇(1212)、门()、门(213213)、律条()、律条(502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同同-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一、一、宋刑统宋刑统-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准”字,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新增新增“臣等起请臣等起请”32”32条条 “ “臣等起请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
这些新增条款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每条冠以,每条冠以“臣等参详臣等参详”四字四字-总括总括“余条准此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条,附于名例律后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二、编敕二、编敕敕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和事所发布编敕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用性的法律形式-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敕、令、格、式”的的新体系新体系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二、编敕二、编敕-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此前由大理寺兼管-以敕代律以敕代律 神宗时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三、编例三、编例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1 1)“条例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皇帝发布的特旨(2 2)“断例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审判案件的成例(3 3)“指挥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例是制定法的补充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法所不载,然后用例”uu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四、四、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第一部第一部“条法事类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体例的综合法典-现存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原有8080卷,残存卷,残存4848卷,共卷,共1616门门)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 一、中央:一、中央: “ “二府三司二府三司”1.“1.“二府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枢密院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2.“2.“三司三司”:将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三司” -强化中央集权强化中央集权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二、地方行政二、地方行政1. 1.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 - -知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 -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2. 2.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 )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 三、官吏三、官吏选任选任-科举科举 选官正途选官正途-恩荫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任官-捐纳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富家子弟出资买官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 三、官吏三、官吏选任选任-科举科举与与唐朝相比唐朝相比: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亦亦可科举可科举第二,宋英宗定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第三,第三,“糊名(弥封)糊名(弥封)”“”“誊录誊录”“”“回避回避”等考制等考制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除诗赋诗赋外,外,进士科增经义进士科增经义等内容等内容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四、官吏考课1.1.考课机构考课机构-审官院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负责京朝官的考课-考课院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2.2.考课的方法考课的方法-磨勘制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历纸制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员员uu 行政法制行政法制五、监察机构五、监察机构1.1.中央中央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设台院、察院和殿院台院、察院和殿院-代君主监察百官代君主监察百官2.2.地方地方路路:监司监司州州:通判通判沿边和战事地区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走马承受-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察走马承受察走马承受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一、一、重典惩治贼盗重典惩治贼盗-窝藏重法窝藏重法(仁宗,(仁宗,10621062年)年) 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盗贼重法盗贼重法(神宗,(神宗,10711071年)年) 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一、一、重典惩治贼盗重典惩治贼盗-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其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782年)的敕年)的敕文: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集众决杀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折杖法折杖法-刺配刺配-凌迟凌迟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一)折杖法(一)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除死刑除死刑外,均外,均可用决杖替代可用决杖替代-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一)折杖法(一)折杖法宋刑统宋刑统名例律名例律“五刑门五刑门”:1.1.笞刑笞刑:笞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放;八,放;笞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二十、十,决臀杖七,放2.2.杖刑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七,放;杖,放;杖七七十,决臀杖十十,决臀杖十五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三,放。
放3.3.徒刑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4.4.流刑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二)刺配(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宋史宋史刑法志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之人,所至充斥”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二)刺配(二)刺配-刺配刑执行复杂刺配刑执行复杂:1.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2.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3.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uu 刑事法制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刑罚制度(三三)死刑死刑-绞、斩绞、斩、凌迟凌迟 元、明、清元、明、清相沿相沿-决重杖一顿处死决重杖一顿处死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uu 民事法制民事法制一、契约一、契约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买卖契约:买卖契约:-绝卖绝卖 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活卖活卖 又称典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又称典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可以赎回典卖物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可以赎回典卖物-佘卖佘卖 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uu 民事法制民事法制二、物权二、物权1.1.典(当)典(当) 亦称亦称“出典出典”“”“典卖典卖”,典当契约称为典当契约称为“质质卷卷” ” 、“解贴解贴” -典卖权归家长典卖权归家长“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uu 民事法制民事法制二、物权二、物权1.1.典(当)典(当)-一物不得两典一物不得两典-出典人有权出典人有权在在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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