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Word版.doc
39页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Word版目录1.应急管理部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2.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地方提高执法检查效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内容二、强化精准严格执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不断提升执法检查工作精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聚焦《指导目录》列明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执法检查四、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剖析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围绕《指导目录》优先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3年4月3日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基础类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五、安全承诺公告 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3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2定期检验、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附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3.《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
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设备管理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2.《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5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序号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备注第二十二条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6变更管理制度未落实(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九项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十、变更管理《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