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业务指南.doc
26页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 年 6 月 16 日至 19 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 2010 年 6 月 22 日至 24 日)段次第 I 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 8 – 12I.5 多国文件 13 – 16I.6 提交文件 17 – 24I.7 审查文件 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 35 – 37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 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2 – 46I.14 国际援助 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 – 56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第 II 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66 – 78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 66 – 67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 68 - 78II.2.1 捐助者 68 – 71II.2.2 条件 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 76 – 78第 III 章 参与执行《公约》 79 – 99III.1 社区、群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的参与 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90 – 99II.2.1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 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91 – 99第 IV 章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100 – 150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0 – 123IV.1.1 总则 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 103 – 117IV.1.3 国际一级 118 – 123IV.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124 – 150IV.2.1 定义 124 – 125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 126 – 128IV.2.3 使用权 129IV.2.4 授权 130 – 136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 137 – 139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 140 – 143IV.2.7 图形标准 144IV.2.8 保护 145 – 150第 V 章 向委员会报告 151 – 169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151 – 159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 160 – 164V.3 接收和处理报告 165 – 167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8 – 169第 I 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1.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 2 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 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 b. 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 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U.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U.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U.5 该遗产已按《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U.6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 17.3 条,将 该遗产列入名录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2.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R.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 2 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R.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R.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
R.5 该遗产已按《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3. 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供其遴选和宣传4. 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可明确呼吁提交具有《公约》第 19 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的提案5. 在提交委员会遴选和宣传时,这些计划、 项目和活动既可以是完成的, 也可以是进行之中的6. 委员会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 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7. 委员会应从提案中选出最符合以下标准的计划、项目和活动:P.1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 2.3 条定义的保护措施P.2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一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P.3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P.4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能力的保护P.5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正在或已经实施。
P.6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 际保护活动的范例P.7 如果申报缔约国、执行机构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他们就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P.8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P.9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 8. 所有缔约国都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提供给缔约国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保护工作的补充9. 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情况,接收、 评估和批准《公约》第 20 条和第 21 条所述任何目的和任何形式的国际援助申请优先考虑涉及以下方面的国际援助申请:(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的遗产;(b) 根据《公约 》第 11 条和第 12 条编制清单;(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一级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d) 筹备性援助10. 委员会评估国际援助申请时,应考虑到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委员会还可考虑:(a) 申请是否涉及到双边、地区或国际一级的合作;和/或,(b) 援助是否会产生增值效应,是否会刺激其他来源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11. 如《公约》第 22 条(紧急援助)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公约》第 20 条和第 21 条所述的国际援助12. 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A.1 社区、群体和/或相关个人均参与拟订申请,并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实施拟议活动及其评估和后续工作A.2 申请援助数额适当A.3 拟议活动构思精妙、切实可行A.4 项目可能产生持久效果A.5 受益缔约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援助的活动费用A.6 援助目的在于建设或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能力A.7 如有,受益缔约国以前应曾根据所适用的各项规章和所有条件开展受资助的活动I.5 多国文件13.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境内,则鼓励有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文件14.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经各有关缔约国同意,可提议将已列入名录的遗产以扩展遗产的名义列入有关缔约国应共同提出申报,表明有关 扩展遗产达到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 1 段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 2 段规定的所有标准此类申请应依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在最后期限之前递交如果委员会决定根据新的申报文件将该遗产列入,该项新遗产应取代原有的遗产。
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文件决定不将该遗产列入,原先列入的遗产保持不变15. 委员会鼓励递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邻近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递交这些提案16. 缔约国也可由两个或数个国家共同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申请I.6 提交文件17. ICH-01 表用于 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2 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3 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 项目和活动18. 缔约国可为拟订《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拟订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提案申请筹备性援助19. 就筹备性援助而言,ICH-05 表用于申请拟订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文件的筹备性援助,ICH-06 表用于申请拟订供委员会遴选和宣传的计划、 项目和活动提案的筹备性援助20. 关于国际援助的任何其他申请,不论申请额是多少,均使用 ICH-04 表申请21. 所有表格均可从 www.unesco.org/culture/ich 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22. 申报文件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23. 申报缔约国应动员社区、群体以及适当时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文件编写工作24. 缔约国在委员会评估之前可随时撤销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文件,而不会损害其按照《公约》享有的国际援助惠益I.7 审查文件25.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提案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需标准26. 基于试验,委员会根据《公约》第 8.3 条设立的咨询机构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文件、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提案以及 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咨询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其作出决定委员会每届会议应挑选 6 名独立专家和 6 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作为的咨询机构成员,同时顾及公平地域代表性和各个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24 个月每年,委员会应改选 一半咨询机构成员 该机制将得到评估,在必要时,由委员会在 2012 年予以改进27. 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同时, 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特 别是由于缺乏保护手段,或全球化进程和社会或环境变革进程造成的消失28. 咨询机构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该报告包括建议是否将申报的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否遴选计划、项目或活动提案;是否批准国际援助申请29. 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建立的附属机构完成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文件的审查30. 委员会每年应通过其附属机构根据现有资源情况和他们的申报审查能力,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列入《代表作名录》申报项目时牢记上述因素31. 附属机构提交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建议:是否将申报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文件退给申报国以提供更多资料32. 秘书处将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