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5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23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运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平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半挂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一般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其次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运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运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供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实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精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刚好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依据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依据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依据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变更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依据须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其次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三章 车辆监控 其次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其次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依据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驾驭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其次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自动提示驾驶员订正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等违法行为 其次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运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须要建立的制度 其次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状况,依据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其次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刚好提示驾驶员订正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示仍旧接着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刚好向企业平安管理机构报告,平安管理机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旧接着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刚好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状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刚好赐予处理 其次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支配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其次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其次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供应持续、牢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精确,确保供应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平安、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平安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仔细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肃穆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协作监督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说明状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马上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协作事故调查,照实供应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供应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激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平安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平安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依据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运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运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方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方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念引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运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