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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考点汇编口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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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点汇编口诀考点汇编口诀》》法理学部分内容法理学部分内容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 (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 (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 (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 (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国人强权) 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1.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 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 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第三章 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 (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生计教社交) 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对,前方基层!) 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 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 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 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 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犯人特色) 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一概稳成) 一 ——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 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汇集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汇集一、一、《《魏律魏律》》—((《《曹魏律曹魏律》》、、《《新律新律》》)) 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 3、18 篇体例 二、二、《《晋律晋律》》—((《《泰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杜律》》)) 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 三、三、“官当官当” 首在首在《《北魏律北魏律》》和和《《陈律陈律》》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四、四、《《北齐律北齐律》》 1、《名例律》开始于此 2、规定“重罪十条” 3、最早确立 12 篇体例 五、五、《《开皇律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 12 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 谋 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 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 谋 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 恶 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 不 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 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 不 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不 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 内 乱—*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 不 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六、历代立法思想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 西 周—“明德慎罚” 战 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

      历年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基本规律历年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基本规律一、刑法. 分值:75 分 考查题型:涵盖所有题型(单选 20 题/20 分, 多选 5 题/10 分, 简答 2 题/12 分,辨析 1 题 /8 分,法条分析 1 题/10 分,以及案例分析 1 题/15 分) 考试趋势:单纯的死记硬背刑法理论和法条,发展到把理论和法条结合起来考察 重要考点: 总则: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和中止、一罪和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累犯、数罪并 罚等量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分则:散见于分则的若干章节中,要求广大考生熟练掌握各章的若干重点罪名;考生应该 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 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 罪等尤其要投入更多的精力 特别关注: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及新出的司法解释,如今年新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给以特别关注 二、民法 分值:75 分 考查题型:同刑法 考查目的:测试考生运用民法基本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 表达能力。

      传统重点: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 考试趋势:重视案例分析 复习技巧:研读历年真题把握全局同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特别关注: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及新出的司法解释极易出题 法条分析答题规律: 1、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重要制度; 重要制度: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 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婚姻继承和人 身权; 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 案例分析答题规律: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大都是重点法条; 2、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 3、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 三、法理学 分值:平均 40-60 分左右 考试趋势: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知识点的稍加理解和运用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 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 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范围基本囿于教材之内在复习教材 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历年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 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由 于找准了方向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四、宪法学 分值:一般占到 50 分左右 考试内容:基本是宪法的一般理论、现行宪法的基本规定 重点考查:宪法的基本常识和对有关宪法的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 重复考查: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的重复率极高 易考点: 1、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其根本法地位; 2、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在世界 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 3、我国建国以来的 4 部宪法,以及 1988 年、1993 年、1999、2004 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 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其中,2004 年修正 13 项内容是必考点; 4、宪法解释、修改及宪法实施保障; 5、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其中要注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重要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及职权等 考查趋势: 1、宪法热点问题和法理结合; 2、应重视对宪法基本问题时政变化的关注 极少考查:涉及很深的理论问题 复习关键:熟悉和掌握宪法条文及相应的知识点 五、法制史 分值:大概 40 分 考查目的:掌握中国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古鉴今 基本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题 客观题重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主观题重点: 1、《唐律疏议》是重中之重; 2、重要的法典:《法经》、《九章律》、《曹魏律》、《北魏律》、《北齐律》、《永 徽律疏》(《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清律例》; 3、重要制度:五听、五刑、六礼、七出三不去、上请、八议、官当、十恶、六赃、保辜;4、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演进引起注意:近代以来的清末、民国以及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被忽视,实际上是年年必考 的 复习和备考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极为痛苦和复杂的过程对于绝大多数考生来说,也是复 习的一个难点,尤其对于理工类的考生来说,更是比较困难的不过,中国法制史这门课 并不是考生想象的那样难学,只要认真研读,找出适合自己复习的方法,学好它并在考试 重取得好成绩是不成问题的法理学背诵诗篇法理学背诵诗篇法理学背诵诗篇法理学背诵诗篇 fficefficeffice“ffice“ />/>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 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不是所有的法 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 性、 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 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 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种类: 1.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 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体原则-是基本 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 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 中获取体现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 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 -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 的政治决策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 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 和作用上有区别) 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 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 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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