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18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全文 )—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3. 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 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 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 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 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 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 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 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 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 服务年限一般不专业学习资料低于 5年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 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 大于 5年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 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7.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 、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8.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 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 0.5 升 / 分 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 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 保证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 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 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 , 甲烷浓度不大于 1.0%, 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 , 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度,湿度不大于 85% , 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 低于 100 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 使用2)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 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 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专业学习资料(3)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 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 于 5000 千焦 / 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 升/ 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 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45 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 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 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 ,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 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o10.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 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1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 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 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 500 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 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 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12. 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13. 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 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 、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专业学习资料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 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 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 兆帕之间, 供风量不低于0.3 米 3/ 分钟人 , 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 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14.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 ,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 、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 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15.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 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16.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避难硐室17.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 20 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 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 期间不受米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米动损害 专业学习资料18.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 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 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 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 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米 2; 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 米 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 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 1,排水管和 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1.0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 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19.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 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 ,过渡舱外侧 门框宽度应不小于 0.3 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 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 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 米21.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 ,钻孔直径 应不小于 20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 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 ,数量不少于 2 台。
避难硐 室还应配备自备专业学习资料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 24 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