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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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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21321221
  • 上传时间: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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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须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担保法解释》第 21 条) 【例一】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亿万富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 1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丁(个体户)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 8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 80 万元的担保责任①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②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③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 10 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 80 万元的保证责任。

      ④丁承担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对丙无分担请求权法律敎育 网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①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未约定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999-2-41)甲向乙借款 12 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 12 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 12 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 4 万元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 4 万元,丙可同时请求甲偿还 4 万元 【答案】AC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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