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课件-工资法律制度.ppt
37页工资法律制度一、工资的概念n《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较之其他劳动收入,具有如下特征:n1、工资是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n2、工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履行劳动义务的物质补偿,换言之,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n3、工资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n4、工资必须以法定的方式支付,即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应当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二、工资的基本职能n1、分配职能工资是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职工所得的工资额也就是社会分配给职工的个人消费品份额n2、保障职能工资作为职工的生活主要来源,其首要作用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n3、激励职能n工资是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和手段,对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鼓励作用n4、杠杆职能工资是国家用来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经济杠杆,对劳动力总体布局、劳动力市场、国民收入分配、产业结构变化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
三、工资构成三、工资构成n工资因取决或受制于多种因素,故而由若干个部分组成,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特定的存在形式和专门职能,且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相互联系、制约和补充,共同使工资的职能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各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构成不尽相同 n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由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构成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一)基本工资的概念和特征n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中,基本工资有下述主要特征:n1、常规性;2、结构性;3、等级性;4、固定性;5、主干性;6、基准性(二)基本工资的种类n1、计时工资n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同职工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有关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n 2、计件工资n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它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即用间接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它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三)辅助工资n它通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消耗所给予的报酬 n1、奖金n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这是对劳动者做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奖金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更好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较之基本工资,奖金具有主要非常规性、浮动性、非普遍性特征2、津贴和补贴n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需要说明的是,与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制度活动工资部分中所称的“津贴”不是同一概念n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往往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别,而基本工资不能反映这种状况,所以,需要用津贴和补贴来补充n津贴和补贴较之奖金,其具有以下特点:(1)附加性津贴和补贴属于附加劳动报酬;奖金则是一种超额劳动报酬2)独立性津贴和补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与标准工资挂钩,既不按标准工资的比率支付,也不随标准工资的提高比率而提高;奖金同标准工资往往有一种比率关系。
3)稳定性津贴和补贴确定后,比较稳定;奖金则有浮动性4)有限性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和补贴一般不应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额;奖金在企业中则上不封顶,下不保底n津贴可分为:(1)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空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2)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林区、高原、水下工作津贴等;(3)为补偿职工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津贴;n(4)为保障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5)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立的奖励性津贴,如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等等 3、加班加点工资n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n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n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四、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n(一)最低工资的概念n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n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n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二)最低工资的特征n1、最低工资的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n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单位时间,在我国一般以月为计算标准n3、最低工资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n4、最低工资只有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时才能适用劳动者在病假、事假等,不能认为是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三)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n我国现阶段,突出存在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由此决定了难以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第7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n按照《劳动法》第49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n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n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n3、劳动生产率n4、就业状况n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四)最低工资的保障n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要求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五)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n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此外,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五、 工资的法律保障 n工资的法律保障,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禁止任意克扣工资,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实行监督的制度这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n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n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n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n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n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n5、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n6、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n7、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n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n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n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n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n4、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n5、职工被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n6、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三)禁止非法扣除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n《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n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n1、允许代扣工资的限制n《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n(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n(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n(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n(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n2、扣除数额的限制n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