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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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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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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 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 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 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 围超限虽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 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 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 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 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 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 安全水平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虽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 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 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二) 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 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 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 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三)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 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 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 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 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四) 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 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五) 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 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

      加工场所与售 卖区域应隔开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应满足下 列基本要求:(一) 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上、下水设施满足供水安 全、排水良好的要求;(二) 应有必要的洗手、干手设施,应配备带盖、防渗 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三) 食品添加剂与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别有 单独的保存设施,并明确标识;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 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四) 主要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 杀菌设施;(五)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 风、照明设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六)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并便于清洗 和消毒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 冻设施;(七)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 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 求的材料制造;(八)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 用;(九)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 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应满足下 列基本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 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 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二)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 辅料的安全。

      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 对库存原辅料合理周转;(三)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 生,适合加工要求;(四)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并对用途、用H进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称H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虽工具;(五)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六)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 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 叉污染;(七)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应米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八)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 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 毒,防止污染食品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 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二) 应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 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三) 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 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四)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能够 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应满足下列基 本要求:(一) 应实施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食品小作坊要对食品 安全承担第J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对食品 安全负全责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 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二) 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 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 账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三)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示制度;(四)应进行生产前自查,检查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 工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 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完毕后应进行清场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产品的包装、贮存、运输和标 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 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 品造成污染;(二) 在简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 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等必要信息,以便消 费者能够正确食用、贮存食品;(三)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 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 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 品不受污染;(四)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采取保护措 施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登记:(一)预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经 营范围需注明生产加工所申请的食品品种;(二) 预先办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健 康证明》;(三) 携带以上证件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的原 件、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的原件、 复印件和填写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四) 登记机关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 的,对申报的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应 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查;(五) 经现场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 记,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基 本条件的,登记机关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整改合 格的,予以登记,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证》;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应书 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 合规性应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 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

      一)申请材料审查登记机关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书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 次性通知申请人补证,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 查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等二)进行现场审查1. 食品小作坊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应 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2. 现场审查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表》(式样见附件2)进行合格判定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为:重点审查项无“不符合”;一般审查项不超过 4项“不符合”;全部检查项目“基本符合”、“不符合”合计不超过10项;3. 现场审查结论应当场告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现场 审查合格的,审查负责人针对“基本符合”、“不符合” 项应提出改进建议,由食品小作坊依据自身情况逐步改 进;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负责人应现场提出停产整改 要求,限期完成;申请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须向登记 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申请人未能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的,视为现场审查不合格;4. 接到申请人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后, 由原现场审查人员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经整改满足合 格判定条件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仍不满足合格判定 条件的不予登记三)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1. 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登记机关在 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 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送达;2. 予以登记的,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 程审批表》(式样见附件3),并归集全部相关材料,统一装 订成册,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自治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格、样式一) 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程审批表》,赋予代码编 号并打印、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式样见附件5);(二) 食品小作坊审查登记赋码工作,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代码编号管理》(式样见附件4)的要求,实行 一坊一证管理三) 打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要求:1. “登记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相符;2. “加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提供的场所信息一致, 须标注到街道门牌号的详细地址;3. “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符;4. “食品名称”应标注食品的通俗名称,不得以食品 类别代替。

      如:可标注水豆腐、豆腐干、豆腐丝等名称,不能以豆制品代替;生产多种食品的,应全部列出;5. “日常监管机构”应填写负责对登记食品小作坊实 施日常监督管理的旗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全称或其派出机构的全称;6. “日常监管人员”应填写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 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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