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标准.doc
4页附件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消防行业 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87 号)、《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3 号),结合消防专业 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 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 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 据四)凡在国内注册,符合本标准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五)本标准设一、二两个级别六 )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 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 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有 5 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 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0 万元,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且每项建筑面积不小于 4 万平 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中 3 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 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1 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 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4)近 3 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500 万元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40 人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 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 3 人;高级 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 员不少于 5 人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 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 10 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 少于 2 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有 5 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 施工资历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360 万元,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 3 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800 万元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5 人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 12 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 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 2 人;高级 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 员不少于 3 人3)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 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 10 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 少于 2 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规 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 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总 建筑面积小于 4 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 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四、附则(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 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 3、4 项工程业绩 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 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 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