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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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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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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篇一: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环猎调查网讯: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 定部门对行政程序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 活动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 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 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 活动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 同时存在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联系主要在于:首先,它们都是针 对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其次,它们所釆用的手段都 包括检验、鉴别和评定再次,它们都具有:公正性,鉴定 人员与鉴定对象无利害关系;科学性,鉴定人员具有科学资 质且整个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程序性,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 定范围、分析和取舍鉴定材料、作出结论最后,它们对于 各自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在于:(1)鉴定主体有 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关委托韵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 的鉴定部门进行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 程序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3)作用有所不 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 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 要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 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应把握好、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 的异同,更应注意它们是否满足作为定案证据的要件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 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 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取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 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 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 27日)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 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 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 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 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 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 选择受委托人鉴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 能影响鉴定的问题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17日)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 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检查篇二:司法鉴定工作内部管理制度篇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一、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司法鉴定结 论,是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 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 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 部鉴定机构的设置: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 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 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 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 内部司法鉴定机构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 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3、 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 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査、起诉 权或行政管理权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 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 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以上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二、人民法院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内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

      1、从三大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所处的位置是 居中裁判,他没有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 不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2、由于法院所处的裁判位置, 也不应当进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诉讼证据,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证据的 认证者那么,做为裁判的法官,面对出具证据的法院司法 鉴定机构,他能怎么办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约, 必定产生腐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历史 的产物20世纪八十年代,在旧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审判方式 下,由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常少,人民法院为 了保证案件质量,成立了法医机构,后来逐步发展到全面的 司法鉴定活动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 是,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随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 构的建立、健全,随着各专项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人民法 院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内核,它的使 命已经结束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质本人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 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 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

      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 外委托鉴定%这是一种限定,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 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empirenews.page-]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 正当的经营活动叫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就是经 营活动,收取鉴定费用此工作应当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 分离出去在机构改革中,司法鉴定机构属社会中介机构范 畴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权利,这种权利即不是真正的审 判权,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权,而是利用审判权这种独占性(这 只能解释为现阶段的产物)进行垄断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需要规范 什么是面向 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 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 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1、在刑事诉 讼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质证及举证权,所以,他们有提出 司法鉴定权那么谁来承担这个司法鉴定义务,岀具司法鉴 定结论呢?当然不能是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是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 法原则2、在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中,与上一点相同, 也应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司法鉴定工作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 是诉讼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证据的认定者所以,对需要司 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 鉴定机构做鉴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法官贻于组织,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自行 委托,法院应当移交全部案卷资料4、对非诉活动,由于当事人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故 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 取得司法鉴定结论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 主管机关,应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 是在不断发展、完善中成长起来的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相适应首先是刑事审判的优先发展,从而使法医学司法鉴 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检验等发展、成熟;之后 是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等逐 步出现、发展由于这些机构的出现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不同的执法主体,对自己产生的司法鉴 定机构,都规定自己享有主管权。

      例如,价格鉴证机构由政 府价格部门主管;产品质量检验所由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建 筑工作造价由建设银行主管,等等这样就形成了现在这种 格局,各自为政,各自监管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诉讼 制度的国际接轨,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已经明朗化,它 已经不再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依附应当重新设置司法鉴定新 格局本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 事业的发展,管理的范围包括:机构登记、鉴定人员管理、 司法鉴定程序、监督及处罚等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颁发鉴定许可证,不能从事面向社 会服务的经营活动取消原主管机关的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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