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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管理,严正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施行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通过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按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同学;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同学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通过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通过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同学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同学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答疑、或随意减少、答疑次数; 第五条 施行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施行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同学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同学违纪现象瞒报或放任同学作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按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利;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同学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按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同学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升或压低某同学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同学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各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各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同学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背离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实;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修理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同学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检察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同学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扬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各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略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修理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关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看法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关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看法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执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假设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看法,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