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支机构管理方案.doc
7页证券分支机构管理方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纳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使命,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使命,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当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强化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当责任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当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察、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使命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使命相冲突的部门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使命、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实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使命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使命,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使命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使命相冲突的部门,代行使命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检察,并出具书面的合规检察看法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检察的,合规总监应当检察,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看法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当采纳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看法,并督促整改 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必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需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改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在改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改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必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妥善储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丢失、泄密或者被窜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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