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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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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352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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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 , 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 , 致人 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 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 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 ? 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 ?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 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 ?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 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 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 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 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 要原因其次,在刑事诉讼中 , 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 合逻辑 ,甚至出现捕风捉影 ,产生先入为主问题 , 由此造成误 断、错判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 象的时候 , 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 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 , 并容易不由自主 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这又表现为三 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 , 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 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 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 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 ; 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 , 认为 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 , 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 , 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 子交待罪行 , 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 身伤亡 ,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 ; 三是“口供论” ,认为在目 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 , 没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 , 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制度原因 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 现实原因首先是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现代 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 , 其最基本 的功能就在于确认 : 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 ,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 , 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 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此 , 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 : “在 法官判决之前 ,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 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 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 无辜者 , 因为 , 在法律看来 , 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⑴ 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 , 我国奉行“坦白从宽 , 抗拒从严” , 刑事诉讼法 还明文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 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 默, 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 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 ,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 判断 , 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 , 刑讯逼供了在刑事诉讼中,刑 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 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它既削 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 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 , 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 , 法律未作规定。

      在 司法实践中 , 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 , 只要查证属实 , 依然可 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 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 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 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其它原因1、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目前 ,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 , 国 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 比 , 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 , 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 下 , 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 了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 性及隐秘性的提高 , 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 然而我国 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 技术水平都非常低 , 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 突破疑难案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 德水平低下 , 他们在办案过程中 , 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假 案、冤案 , 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 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 , 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 , 使被告人的 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 , 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 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 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对刑讯逼供行 为却很少查处 , 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 , 也往往是大事化小 , 小 事化了原因很简单 : 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 作上的需要 , 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 , 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 挫伤干警的积极性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 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 现为;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 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 ;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 使本来有可 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 , 增加了侦查破案 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 , 侦查 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 , 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 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 , 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 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 , 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 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 , 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对此 , 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 致的分析 : “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 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 , 然而 , 如果说从一个 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 ,那么, 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 , 真相就更难流露出 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 差别⑵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拷打 , 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 和剥夺 , 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按当今世界绝大 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 , 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 :1 、 第七条 : 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 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2、第十条第一项 :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 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3、第十四条第二项 : 凡受刑事控告者 ,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 , 应有权 被视为无罪 4、第十四条第三项 :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 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 , 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 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 , 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 , 引起抵 触情绪 , 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 , 降低刑事诉讼的 效率;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口供 , 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 , 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 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 , 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 完全丧失 , 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 ;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 , 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 , 就 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 , 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 , 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对此 ,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 :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 , 前者却是 进退维谷 ,他或者承认犯罪 , 接受惩罚 , 或者在屈受刑讯后 , 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 , 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 , 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 , 所以 无辜者只有倒霉 , 罪犯则能占便宜 ”⑶8、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因为在刑讯之下 , 老实交待者肯定会被定罪处罚 , 而奸猾狡 诈者, 特别是累犯、惯犯拒不交待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9、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下 , 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 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 , 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 敏感度因此 , 贝卡利亚讽刺道 : “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 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⑷三、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 在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形成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 后,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 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其产生原因,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 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 , 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 制度, 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 使司法人员认识到 , 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 , 刑讯逼供并 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逼供在绝 大多数情况下 , 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 , 从而拒绝如 实交待调查结果表明 , 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 多因素中 , 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 ; 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 用词不当 , 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 ; 被追诉者信奉“坦白 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 ;被追诉者有一定反侦 讯和谎供经验 ; 审讯人员态度严厉、生硬、粗暴 ; 被追诉者抱 有侥幸心理 ,想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 , 审判人员 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愿如实供述的最重要 的因素⑸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 彻底确立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肯定的是 , 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即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 含义, 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 固确立 , 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 , 从而 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 , 我们必须在立法 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 , 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的各项要求 , 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 ,特别是侦查 人员。

      只有这样 , 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 , 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 中做法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司法人员必须明 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 ; 消极模式的,则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享有沉默权,但司法人员无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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