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1.doc
2页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海 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 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 法但若以上 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 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 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 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 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 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 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 偿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亦有类似规定海上保险 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 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在海上保险的诉讼业务中择 地诉讼(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择地诉讼的存在是由于各国 立法不统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异,船舶营运的国际流动性和对物诉讼法律制 度的存在择 地诉讼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有船东责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师 的能力经验以及效率和声誉、各国法律关于扣船的规定,各国法律对索赔的货 币及利息率的规定和船 舶的营运航线等。
就我国海上保险人来说,应根据海上 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的内容,尽量选择在与我国关系较佳的国家和地区起诉, 同时选择有利追偿的法律海上 保险人应事先研究对追偿等有管辖权的国家在 法律上的差别,来选择诉讼地点,再选择有利于诉讼适用的法律择地诉讼是 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 第二,若追偿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海上保险 人追偿的目的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 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而使判决不能执行, 在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具体措施常是船舶扣押, 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财产,或要求第三人对 索赔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海上保险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符 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求,起证据作 用的有效单证和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在海事 诉讼中是极为重要的单证是确定过失的有效方法,保险人应取得被保险人、 其他有关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负海事责任的 证据保险人亦应保留好保险合 同和有关单证来证明海上保险人对该项索赔权的具有权益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海事律师是基于与当事人合同关系而参加海事诉 讼海事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 错综复杂,如果海上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 诉讼,在诉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谙熟诉讼的律师,才能保证诉前调查的及时性, 单证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 确性,从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国际及各国有关海商立法都规定了 海事请求权的时数我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时效 在民法理论中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 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 定的诉讼期间内,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 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 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 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 保险合同等;时效 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上一些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 时效而免 除其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 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 206 条 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 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 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 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 218 条)而 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 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 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限制。
若向第三方责任进 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 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