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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规范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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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营养学会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 中营学发【2016】055 号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和国民营养计划,加强我国营养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营养师职业知识和技能, 规范营养师从业行为,以便更好的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营养健康在借鉴国外营养师行业管理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中国营养学会设立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面向会员和全社会提供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其目标围绕推进科技人才评价专业化、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利用学会专业属性和技术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国家健康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第二二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营养及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计划以营养师为职业的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的水平评价 第第三三条条 注册营养师实行统一课程、实践和考试的评价方式。

      通过职业水平评 价考试并成功备案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营养专业工作的职业能力和 水平 第第四四条条 中国营养学会设立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英文:Registered Dietitian Commission , RDC),负责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教育和考试工作组及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中国营养学会秘书处教育和培训部承担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和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第五五条条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分为注册营养师和注册营养技师两个级别 (一)注册营养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Dietitian,简称为 RD 2 是指具有营养学和膳食营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营养学会组织的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并完成备案注册注册营养师能运用营养科学知识,独立从事健康或疾病状态下的个人或团体膳食管理、营养支持和治疗、营养咨询和指导工作 (二)注册营养技师,英文译为:Dietetic Technician, Registered,简称为DTR 是指具有营养学和膳食营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营养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完成备案注册。

      注册营养技师能辅助注册营养师从事健康或疾病状态下的个人或团体膳食管理和营养指导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评价评价 第六条第六条 营养师基本从业资格和职业水平评价包括课程、实践和考试, 注册前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每年举行 1-2 次考试 第第七七条条 教育和考试工作组负责研究拟定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负责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第第八八条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和考试: (一)注册营养师 1、营养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营养及相关专业见附件 1); 2、修完营养师的设置课程(课程要求见附件 2)并获得相应学分; 3、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满 1 年或在实践基地实习满 1 年; 4、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二) 注册营养技师 1、 营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学历 (营养相关专业见附件 1) ; 2、修完营养技师设置课程(课程要求见附件 2)并获得相应学分; 3、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 2 年 第第九九条条 考试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国营养学会发放成绩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第十条 已获得注册营养技师,从事营养相关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者,在完成营养师设置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具有本科学历并从事营养工作满五年及以上3 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

      第第三三章章 注注 册册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中国营养学会是营养师备案注册的管理机构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备案注册提交材料包括基本信息、照片和课程证明、实践证明、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等, 具体要求见《营养师注册申请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免试注册: (一)注册营养师 1.本科学历; 2.连续从事营养及营养相关工作满 15 年; 3.具有高级职称 (二)注册营养技师 1.专科学历; 2.连续从事营养及营养相关工作满 15 年 第第十四条十四条 中国营养学会实施注册公示制度经注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监制,中国营养学会印制的《中国注册营养师证书》或《中国注册营养技师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膳食营养工作的; (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的; (四)申请再次注册,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的; (五)在水平评价考试中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取得《中国注册营养师证书》或《中国注册营养技师证书》并成功备案注册的人员,应接受中国营养学会的管理,如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4 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营养学会将取消注册登记,并注销其证书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中国营养学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注册营养师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技师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首次获得证书的,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向中国营养学会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继续教育满足学分要求; (二)从业期间,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三)所在单位无异议 第四章第四章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完成注册是满足营养师从业的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技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技师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中国营养学会统一印制《注册营养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技师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学分后,由相关组织机构在登记证上盖章或提供相关证明,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注册营养师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需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50 分,注册营养技师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需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30 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国营养学会拟定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并发布继续教育形式包括课程学习、专业会议、培训、进修、调查研究等 第五章第五章 认认 证证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营养师培养实行教学及培训机构、 实践基地和考试基地的多方合作方式, 合作单位需得到中国营养学会的评估和资质认证认证有效期为 5-7 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资质认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学及培训机构认证满足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技师课程设置要求的院校可向中国营养学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 可开展营养师或营养技师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 实践基地认证 符合注册营养师实践基地要求的机构可向中国营养学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可开展营养师或营养技师的实践工作 5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考试基地认证 满足注册营养师考试需要的机构可向中国营养学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可开展营养师或营养技师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 对教学机构、实践基地和考试基地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中国营养学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中国营养学会可取消其认证资质。

      第六章第六章 收费收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定位为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类项目,为保证工作的持续运转,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收费项目包括: (一)报名和考试费; (二)注册费; (三)认证费; (四)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成本计算实施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备案注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备案注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注册营养师证书》或《中国注册营养技师证书》的,按照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12 号)处理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营养学会 6 附件 1 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核对表 表 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目录 专业分类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营养专业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402 预防医学 100401K 医学营养学 100307 营养与食品卫生 100204 营养相关专业 基础医学 100101K 临床医学 100201K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2702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2701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082707T 烹饪与营养教育 082708T 妇幼卫生 100205* 儿科医学 100302 护理学 101101 药学 100701 药理学 100804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601K 中医学 100501K 中医养生康复学 100505* 中药学 100801 中药药理学 100808 注:本目录来源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专业代码来源于最近一次修 订。

      如有其它可咨询工作组 7 表 2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营养相关专业参考目录* 专业分类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目录来源 营养专业 医学营养 620802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食品营养与卫生 590106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营 养 相 关 专业 营养配餐 640203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食品营养与检测 590107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烹调工艺与营养 640202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3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健康管理 620801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中医养生保健 620803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老年保健与管理 620811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西餐工艺 640205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 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

      因此本《暂行规定》仅给出专科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参考目录,未尽专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由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 8 附件 2 课程要求 申请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的考生,应完成下列课程模块的学习,并获得相应 学分 序序号号 课程课程模块模块 注册营养师注册营养师 注册营养注册营养技师技师 课程课程设置设置 学分学分 课程课程设置设置 学分学分 1 医学基础 解剖学、 生物化学、 生理学、 微生物学、免疫学 1010 生物化学、生理学 1 1 2 基础营养学 营养学导论、营养学基础 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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