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权交易-详解.docx
19页水权交易-名词详解 出自 MBA智库百科()目录 1 什么是水权交易[1] 2 水权交易的原则[2]o 2.1 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o 2.2 水权交易的具体原则 3 水权交易的作用[3] 4 水权交易的法律条件[4] 5 水权交易的程序[5] 6 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4] 7 水权交易的监管机制[4] 8 水权交易案例分析o 8.1 案例一: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案例分析[6] 9 参考文献什么是水权交易[1] 水权交易是指水权在水权市场主体(水权用户)之间的转让(买卖),双方遵循的是水资源循环自然规律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水权交易的原则[2]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如公平竞争机制、供求平衡机制和价格决定机制等但是,由于水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它是再生资源、可以多次使用、储存形式运动过程受自然地理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年内变化有周期性、近似性和不重复性等因此,除了尽可能地遵循市场交易的普遍原则外,水权市场交易还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可持续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也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主导思想之一它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社会和中华民族持续繁荣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权转让,在水权转让中应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消耗的速度必须与水资源恢复、再生的速度相适应,向水环境排放废弃物的量必须与水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相适应;而且,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还必须着眼于子孙后代。
因此,在水权交易时,水资源所有者收益至少不能低于水资源耗竭的补偿,达到水资源持续供给和利用 (2)国家安全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应优先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只有在此之外的余水才可考虑进行水权交易 (3)整体效益原则水资源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短缺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让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科学交易水资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困境之一水资源交易时,应着眼于整体利益,达到整体效益最佳这里所指整体效益是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 (4)补偿性原则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水资源公平交易时具有极特定的含义,具有补偿性如水源地,当地人民为了保护水资源污染付出了巨大代价,他们的心血体现在良好的水质中因此,在水权交易时,他们应该得到与其付出相适应的补偿 (5)效率原则水权交易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在进行水权交易时,应适当向利用效率高的地区和行业、部门倾斜,激励各地节约用水,引导水资源向优化配置的方向发展 (6)承受性原则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及工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稀缺性资源。
与其他常见的商品相比,它的需求弹性小因此,水权交易过程中价格保持在社会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是很重要的当价格超过社会承受能力时,国家应予以适当的政策补贴,否则可能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 (7)宏观调控原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由于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水权市场很难成为一种完全的市场只有将政府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才能建立起水权交易的有效运转机制;即使在水权市场建立后,水权市场的监管和市场各主体利益的协调仍然需要政府的参与另外,水权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护 总之,水资源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原则十分复杂,应在具体交易过程中,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权交易的具体原则 水权交易是水权初始分配后的再分配,有利于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它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出面构建水权市场,制订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水权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交易主体在构建水权交易制度时,应明确多元化的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具体又可划分为省、市、县)和企事业单位、个人。
一般说来,只要是需要水资源的利益主体,原则上都可以通过行政分配或市场交易成为水资源的权利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地方政府是用水户利益的代表和水权的代表者,水权市场还只是不同地区和行业部门之间进行水权转让的手段之一可以预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生的跨流域水权转让、异地水权转让和灌溉水权转让中,市场主体将主要还是政府,不过,其参与市场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从长远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权制度的实施,企业、用水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成为水权交易主体,更多地参与水权市场交易,而水权市场的实现形式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创新 为此,必须做好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按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出让的有关职能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为一个流域内的最高水权分配机构,负责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改善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并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 供水公司的设立。
根据水权市场的构建要求,供水公司应是企业法人单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由各省的水管单位改组成立供水公司供水公司应是国家独资或国家投资占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卖方,参与水权市场的交易,并根据有关的用水合同和协议,按时按量向用水户提供用水,经营供水业务 用水户协会的设立用水户协会是用水户自愿组成、民主选举产生的管水用水的组织,属于民间社会团体性质它可由用水户按行业、部门等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经济自立,是一个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各用水户的意愿制定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负责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负责本协会内水权分配方案的初始界定;水权分配完成后,负责制定各用水户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用水户之间水权转让的谈判和交易,并监督交易的执行 (2)交易客体水权客体应包括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经济用水三种其中,基本生活用水必须由政府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环境用水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所必需的水量,是一种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权市场,也应当由国家保证;只有经济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性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进行转让和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进行水权交易时,应适当考虑本地区因经济发展而可能产生的对水资源的新的需求,坚持留有余地的原则 (3)交易方式初始水权界定之后,只要政府允许水权转让而不进行制度上的禁止和限制,水权交易就会在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孕育和发生——缺水者买入,富水者卖出国家作为国有水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将一定数量的水权(水资源使用权)出让给用水户;用水户将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根据机会成本)做出用水决策:自留自用或将水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在这样一种运作方式与交易制度下,通过国家(政府)对水权出让总量的控制,可以促进节水目标的实现;通过用水户之间的水权转让,可以促进水资源在各用水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优化配置当然,为了确保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水权转让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还应成立一定的管理机构对用水户的用水决策和水权转让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从国际实践来看,决定水权市场发育情况的主要因素是水权界定的清晰程度、水权收益的稳定程度和水权转让的费用高低等与短期水权交易相比,长期长久性)水权交易的产权关系更复杂(更不容易界定清楚)、预期收益更不稳定、交易费用更高,其市场的发育也相对更慢。
因此,就我国来说,总体上要积极培育水权市场,允许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地区或用水户通过平等协商,将其节余的水资源有偿地转让给其他地区或用水户从近期看,应以发展短期水权交易为主,即重点培育同一流域内部不同用水户之间的年度内水权转让交易,因为短期交易相对简单和容易组织;从长远考虑,应将长期水权交易作为水权市场培育和建设的重点,因为长期水权的拥有情况直接决定着水利建设的长期投资从我国目前的实践预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灌溉水权转让、异地水权转让、跨流域水权转让将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水权交易的焦点 (4)交易价格一般而言,水权交易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政府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价格通过水权的转让,可以使水资源始终流向最有价值、效用最高的用途,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5)申报登记制度向政府部门申报登记水权交易,是政府干预水权市场、防止水权交易造成对第三者和环境等潜在负面影响的十分有效和常用的办法为此,政府应根据水权交易的不同类型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影响程度的不同,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的,建立起水权交易的申报登记制度。
从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资源用途的水权交易、灌区(或农民用水户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以及其他一些由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的不应申报的交易,是不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由灌区或用水户协会自己监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较大范围内的水权交易等,则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 (6)交易秩序维护为了保证水权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要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在制度上坚决杜绝“第三方付款”的普遍发生所谓“第三方付款”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不付代价,价格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如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如果存在普遍的额外的水价由政府补贴,在体制上便不能使水权交易者接受市场价格硬约束,不可能使其成本和预算纳入市场制约,而且可能产生买卖双方合谋坑害政府的行为,使价格水平不仅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甚至直逼政府可“补贴”的标准,进而导致整个市场水价的扭曲,导致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破坏二是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严肃市场管理制度维护水权市场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健全法规,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水价、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必须严肃整治,依法加强对水权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
水权交易的作用[3] 现有用户一经注册了水权,就能以任何理由出售或出租给任何人这会促使水权拥有者蓄水,并将多余的水卖给愿意支付合适价格的人,这样水就可以重新分配给更高价值的用途有些用户甚至决定出售或出租他们的全部水权,从不赚钱的行业中摆脱出来,通过放弃水权获得补偿潜在买主也会积极蓄水保持最低成本因此,在考虑购买新水权时,农民更喜欢使用高效灌溉技术,供水公司也愿意寻求减少水损失的方法 在一些国家,安全和可交易的水权能以多种方式减轻贫困首先,这可以重新调配稀缺的资源用于收益更大的用途,增加产量和扩大就业如智利和墨西哥的农户把水权卖给收益更大的农户或城市用户其次,这可以鼓励投资需水量较多的种植业,如投资果树在墨西哥,投资者向农户购买同一含水层的水权,使用深井建蓄水池不仅农民富裕了,还增加了就业机会秘鲁的水权交易增加了私人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提高了低成本开发水利工程的潜力三是用水户有转让水权的发言权,保护了贫困户的利益当水权由国家机构无偿授予时,通常是富人和有政治影响的人窖易获得水权,贫困户很难获得水权比如说在秘鲁一些渠道和河流,哪怕所有的水都被分配完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