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附小组.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历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附小组 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指导观法 (议论稿) 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模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实施手段?、?XX市土地征收管理手段?、?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观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处境,制定本指导观法镇驻地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观法执行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中第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世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观法?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第 1 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以下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上人员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关于添置小城镇户口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观法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进展的若干观法?(中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为激励农人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居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轻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存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因此,按照国发【1997】20号文件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已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中发【2000】11号文件办理小城 2 镇户口的人员,一向承包原村集体土地并且承受着本村集体经济义务的人员,虽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可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观法?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三)关于政策性农转非指标带出户口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一是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中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民办教师转正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理由将直系亲属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留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有关问题的观法?(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承包土地的人口应是在本村的常住人口,按国家筹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正在服役的义务兵,这次续签工作中应作为承包土地人口户籍已经外迁及死亡绝户的,义务兵已经提干的,中高等专业学校学生已毕业调配工作的,这次不再作为承包土地人口全村整建制农转非的,其成员已加入土地承包”,认可其原集体经济组 3 织成员资格不变;同时规定:“片面农转非的,其转非者仍承受村义务的也应视为承包人口”,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变 (四)关于“姑娘户”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的函?(鲁农函字[2022]23号):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22]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符合以下五项条件者应当依法支持一是嫁给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城镇居民)的;二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三是结婚妇女本人为独生女;四是结婚妇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五是姊妹在两人以上,可确定其中一位享受本项政策规定。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一者,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姑娘户,其姑娘结婚后户口一向未迁出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其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务必通过办理公证手续确定有其中一个女儿承受赡养父母义务,其配偶及子女可落户到本村,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女儿的配偶及子女在本村落户的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观法?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同意 (五)关于“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4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22?9号)精神,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婆家生产生活因此,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认可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另外,对以下四类农村妇女要求享有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专心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字[2022]9号文件精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22]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一是妇女本人为独生女且尽赡养义务的;二是嫁给原城镇居民的;三是“外嫁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四是只能由女儿尽赡养义务的家庭要求一位女儿留在娘家的 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中第六条其次、三款规定,与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常住人员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随母(父)迁入的子女也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户口迁入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可以不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嫁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生活的,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手段?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观法?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 5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