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钓鱼比赛规则.doc
5页全国钓鱼比赛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第二章 比赛场地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3米左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五)“单品种总重量”(六)“规定数量”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
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此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经裁判长批准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七条 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十八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十九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一条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二条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它发出声讯的装置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第九章 申 诉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垂钓大赛六彩美食筹委会抄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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