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docx
3页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 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下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刑事案件包括四种情形: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 送;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检察机关 移送由于法律对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后,受理移送案件的司法 机关是否需要对此案重新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出了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 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的问题笔者认为不需要重新立案,接收单位用移送单位的 立案手续进行侦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 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 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 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 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 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 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 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 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受案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 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 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 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 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 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 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 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 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 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 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米取询问、查询、勘验、鉴 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权的机关处理— 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七十三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 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 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二节立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 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 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 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 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 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 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 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 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 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 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 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 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 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 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第一百八十二条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 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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