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docx
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体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全体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赋予便利和采纳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物业的全体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相邻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彼此赋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实质是,对物业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相邻各方行使权益的确定限制,保障相邻各方正确行使其全体权和使用权,并防止受相邻对方的侵害;要求各方在行使全体权和使用权时不得损害相邻对方的合法权益 3、物业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物业中,相邻各方在对各自全体的或使用的物业行使全体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要求对方供给便当或采纳限制的权利是为调理在行使不动产全体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益 4、物业相邻权的种类: ①通行、通道相邻权 ②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③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 ④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相邻权 ⑤防险相邻权 ⑥环保相邻权 ⑦通风、采光相邻权 ⑧地界相邻权。
⑨因相邻建筑共用墙、伙巷、空地而发生的相邻权 ⑩建筑物区分全体相邻权 5、处理物业相邻权的根本原那么: ①有利生产、便当生活的原那么 ②团结互助、公允合理的原那么 ③崇敬历史和习惯的原那么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当生活、团结互助、公允合理的原那么,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制止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赋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当生活、团结互助、公允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力或者损失的,应当中断侵害,摈弃阻力,赔偿损失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