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买卖法.ppt
25页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问题导引 假设: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了发生争议请问: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呢,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概念与立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国内立法(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立法 体制异同 大陆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国立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离个性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的 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仍适用于商行为,包括买卖行为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共性(1)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统一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2)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3)对买卖 的标的,即“货物”作泛义的界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款)国际货物买卖惯例Incoterms 2000, Incoterms 2010二、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货物买卖合同概念 1.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EG 两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但同国籍可适用 两当事人位于同国家但不同国籍不可适用 2.货物(有体动产) 排除(股票等财产权利、不动产及劳务、个人消费、船舶飞机) (二)格式合同 1.针对不同商品各有不同 2.可协商后改、删、补 3.不同于“霸王合同”强制无效 (三)中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规定 1.审批制登记制 2.主体自然人可获得外贸经营权公约结构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等2、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条款 (1)样品、实物 A看货买卖(代理人须有资质) B凭样品买卖(买方样、卖方样、对等样品) (2)说明 A规格B等级 C标准 1.行业协会、政府标准 2.农副产品、复杂工业制品 行业选取的标的物 FAQ(良好平均品质) GMQ(上好可销品质) D说明书、图纸(机器设备) E商标、品牌(知名商标) F产地(防过境贸易)2.数量条款 净重=毛重-皮重 公量含水率商品(羊毛、生丝、棉花) 约量UTC跟单信用证统一案例 + 10% 溢短装条款 3.包装条款 运输包装(考虑商品、运输、法律费用等) 销售包装(陈列、识别、携带、吸引) 中性包装、定牌生产(无原产地、出口厂商) 4.价格条款(市场、国别、购销意图、货币) 5.商检条款 6.装运条款(装运港明确国家) 7.保险由贸易术语而定 8.支付 9.不可抗力 10.仲裁地点、机构、规则 11.法律适用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地区 1.双方均为缔约国 2.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不是,则亦适用本公约(中国对此保留) (二)不适用的合同 P139页6点及劳务合作、技术贸易 但是货物为主,技术为辅可适用 (三)公约适用非强制 A可选其他法律B可适用部分内容 (四)中国保留 A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书面形式保留 B非缔约国的自然适用中不认可 二、合同成立(略)案例 英国A商于8月5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发盘,出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发盘的次日,即8月8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但A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8月9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发盘。
A商收到B商接收通知的时间是8月10日上午 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说明理由三、双方义务 (一)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实际交货;象征交货)+通知发货地点/方式/时间 2.质量的担保 (1)通常用途(卖方地为准) (2)特定用途(买方订约时明示/默示已通知)3.权利担保P146 (1)所有权担保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 A第三方诉买方,主张其为货主胜诉卖方对买方担责 B第三方诉买方,主张其为货主诉败卖方对买方担责 (已提出请求,买受干扰即担责) (2)知识产权担保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限制于 A订约时已知侵权于货物销售国 B不得侵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C卖方营业地所在国 PS买方订约时已知侵权 卖方依买方供图纸制作 如买已知侵权不及时通知卖,买自担责卖方担责卖方不担责案例 2005年5月,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设备日本某公司在收到电器设备后又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德国甲公司德国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即在德国国内进行销售但同时,由于该批设备侵犯了德国国内乙公司有效的专利权而被起诉,法院判德国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于是,德国甲公司向日本某公司追偿,而日本某公司又向我国某公司索赔。
问:我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二)买方义务P147 1.付款 付款地卖方营业地/交付票据地付款时 2.接收货物 充分配合/提货四、风险转移交货时间而定 (一)风险转移时间 1.有条款 A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B无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2.货在途中 一般订约时转移 特殊亦可,货交主承运人风险转移(需订约时卖方不知货损,卖方无过错) (二)货损卖方致卖方仍担责 原可减损,买不提货,损扩大,则买方但扩大部分五、违反合同补救办法 (一)买方补救 1.实际履行(主流追求合同履行稳定性) 2.替代物(根本性违约为前提) 3.修理(及时通知) 4.减价(货不对版可减差价) 5.解约A根本违约B不达目的 限制(不可解约) 1.延迟交货+未及时通知 2.合理期限内未解除(二)卖方救济 1.要求履行 2.解约 (三)一般规定 1.预期违约、分批交付P152 2.赔损=实际损失+正常利润 扩大损失自担责 3.价款可请求利息 4.免责 5.解约 6.保全货物(留置)案例 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大米50吨给乙公司甲公司在装船时,共将200吨同规格的大米装在船舱内在这200吨大米中,有50吨是卖给乙公司的,卖方指示承运人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将给乙公司的50吨从中划拨出来。
因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导致80吨大米受潮霉变,其余120吨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好运抵目的港事后,甲公司声称,出售给乙公司的5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毁损而且甲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甲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 根据公约,甲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虽然在CFR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根据公约,货物未特定化的,风险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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