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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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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贸易-详解 (重定向自实物贸易)货物贸易(Goods Trade)目录 1 货物贸易概述 2 货物贸易规则货物贸易概述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必须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映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货物贸易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订立了五十余年,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开展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取得卓越的成就,尤其是乌拉圭回合全面修订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并就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议题展开了谈判,从而完善和健全了法律体系框架,谈判内容不仅涉及国际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顺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对未来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随着关税的大幅降低,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它们是: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技术壁垒;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查;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补贴和反补贴;安全保障等关税减让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

      因此,WT0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在GATT的前五轮谈判中,关税减让曾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程度  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  只有较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税率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到5%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例也将从9%降到5%  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额92%的40个国家同意分阶段(发达国家于2000年前,发展中国家于2005年前)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

        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约束发达国家将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高到99% 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1%提高到73%经济转型国家将从73%提高到98%对贸易方和投资方而言,实际上意味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现在也受到了约束几乎所有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如价格)均已转化为关税了农产品市场更加可预见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也将取消先前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限制,减少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农产品协定  农产品协定的目的是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这将同样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定允许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是通过制定对贸易较少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也允许执行承诺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不必象发达国家那样缩减补贴或降低关税,而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得到宽限  农产品的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  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新规则只有关税在乌拉圭回合之前,有些农产品进口受价格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它们已几乎被提供等量保护的关税所代替,如果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 75%这就是“关税化”  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削减关税 36%,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缩减 24%,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关税削减义务  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允许政府采取特别紧急行动(“保护措施”),以防止进口价格的急剧下降,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但是,协定还规定了何时和如何采取此类行动协定实施期内,日本、南韩、菲律宾和以色列四国获得特殊待遇,可对特定敏感产品(主要是大米)采取进口限制,但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包括海外供应商的最低准入机会  国内支持----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贴生产政策的抱怨主要是他们将鼓励过生产,从而限制进口或导致出口补贴以及在国际市场低价倾销国内政策将直接影响生产和缩减贸易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础,计算出具体数额作为削减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必须缩减20%,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缩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缩减  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可以自由地采用它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诸如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

        出口补贴----农业协定禁止对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除非在成员承担义务的列表中明确规定的补贴外在已列出的范围内,协定要求WTO成员不仅要缩减用于补贴资金金额,而且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 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和补贴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削减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十年计划,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自1960年早期以来影响贸易的进口价格体系正在分阶段地完成  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期间,纺织品贸易由《多种纤维协定(MFA)》加以规范双边协定或单边行动所建立的配额,就是限制纺织品进入那些因快速增长的进口量而导致民族工业受到严重破环的国家  自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至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特别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身也将不再存在。

        自1995-2005年的十年间分以下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  1995.01.01-1997.12.31期间,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  1998.01.01-2001.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  2002.01.01-2003.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  2005.01.01取消余下的近49%的产品配额限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  协定规定前三各阶段的每个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包括如下四类: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多种纤维协定和不符合WTO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措施,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和于1996年必须使之相符  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限制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执行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  对于配额给予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可能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限制,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

      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协定还将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供应商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反倾销协定(ADA)  如果一个公司以低于本地市场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认为“倾销”产品对此,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有不同的选择WTO协定并未就此通过裁决但是许多政府会采取反倾销的行动,以维护其国内产业 GATT第六条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的行动,《反倾销协定》清楚地阐明了该条内容,它们是被同时运用的它们允许国家采取一些做法,通常会终止贸易伙伴间的 GATT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原则,其典型做法是反倾销行动,这意味着将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接近于“正常值”,或消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衡量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协定提供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其一是基于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其二是基于另一国出口商的价格;其三是考虑出口商生产成本、其它费用和正常利润的综合计算值协定也规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对于某一产品倾销程度的计算并不足够反倾销措施只适合于倾销是否对进口国的产业构成损害因此,首先必须按规定的准则开展调查调查必须评估对所论产业具有支持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

      如果调查表明倾销正在进行,且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损害,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其价格提高到协议的水平,以避免承担反倾销进口税  协定还对发起和进行反倾销措施期限和复查,列明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轻微的(一般认为幅度低于产品出口价值的2%),以及原产于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进口总量的 3%,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产品,累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成员国必须向反倾销委员会迅速和详细地通报所有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成员方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报告(一年两次)一旦矛盾升级, WTO鼓励成员方之间相互磋商解决也可采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反倾销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为WTO成员提供讨论有关《反倾销协议》的有关事项的机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这一协定要做两件事:禁止使用补贴,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贴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开展自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  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包括了补贴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贴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贴。

      协定只禁止特殊补贴----可能是国内补贴或出口补贴  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贴----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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