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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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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87018881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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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你单位《关于要求实施安文镇文明街区块整体改造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 同意《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二、 请严格按照《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文明街 区块拆迁改造工作,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品质山城建设特此批复磐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7日磐安县安文镇文明街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位,打 造品质山城;按照“小区化建设、公寓式安置”的总原则,根据 《磐安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磐政(2016〕116号) 文件精神,结合安文镇文明街区块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拆迁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安文镇文明街区块拆迁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的所有房屋区块名称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文明街城滨路海螺街中街三棵树公园详见文明街区块“拆迁改造范围红线图”二、拆迁改造当事人(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区块名称拆迁人被拆迁人文明街磐安县安文镇荷塘村经济合作社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二)协议见证单位:磐安县安文镇人民政府。

      三、拆迁安置方式(一)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公寓式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 补偿安置其中选择在原区块公寓式房屋安置的,每户不超过1 套且安置面积应在可安置面积中足额扣除被拆迁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组合 方式安置,选择组合方式安置即将被拆迁房屋可安置的公寓式房 屋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安置被拆迁人选择组合方式安置的,其被拆迁房屋可安置的公寓 式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优先用于公寓式房屋安置1. 公寓式房屋安置:即被拆迁人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占 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4 (即1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占地 面积安置4平方米公寓房建筑面积)或1:1 (即1平方米被拆迁 房屋建筑面积安置1平方米公寓房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换公寓式 房屋进行安置1) 公寓房安置:在上述规定比例以内的房屋,按1887元 /n?缴纳房款,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且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 4130元/in?评估计算并缴纳房款,再超过部分按8260元/n?评估 计算并缴纳房款2) 被拆迁(住宅)房屋安置后,其剩余占地面积按被拆 迁区块基准地价80%—次性补偿,剩余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 重置成新价的3倍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本区块的基准地 价为10040元/n?2. 营业用房安置:以上述第1条规定的被拆迁(住宅)房 屋可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折抵安置,具体如下:(1)原沿文明街、荷花南弄被拆迁房屋可安置的公寓房建 筑面积,与原被拆迁房屋底层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在指定区块 按原有的门面个数优先安置新建造的沿街营业用房原文明街被拆迁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可按1:0.9的比例折抵安 置营业用房;原荷花南弄被拆迁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可按1:0.8的 比例折抵安置营业用房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折抵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缴纳房款或以本户可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按2.5:1的比例折抵 安置2) 其它非沿街在营业的被拆迁房屋,在新建造的指定区 块沿街营业用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其可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 可按2.5:1的比例折抵安置;具体营业房门面个数由拆迁人会同 文明街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共同商定3) 指定区块是指与被拆迁地段相近、与被拆迁房屋价值 相当的区块3. 地下车位的配置及价格:安置两套(含)以下的,每户 配套安置一个车位,价格为8万元;安置两套(不含)以上的户, 允许购买第二个车位,价格为15万元,同时给予5万元的房券补 贴(该房券只能用于购买本户第二个以上的车位);其他车位价格 均为15万元/个。

      4. 货币安置:(1) 货币安置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放弃多余可安置公寓房 面积权益的货币补偿2) 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新安置房屋评估比 准价、重置价、土地性质等综合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权益的货币补 偿额即:货币补偿额=评估比准价一安置房重置价一出让金本区块安置房评估比准价为8260元/nA安置房重置价为 1887元/n?,出让金按安置房评估比准价的5%计算3)被拆迁人应至少选择一套公寓式房屋安置,其余可以 选择货币安置;如被拆迁人在城区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允许全部 选择货币安置二)村(队)级集体所有的房屋拆除,由拆迁人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评估补偿,并按现有合法面积在原区块进行安置四、补偿、补助、奖励(一)补偿1.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对已办理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评估补偿由 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成新、 结构、使用状况、建成年份等因素评估确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国土、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 法认定和处理,认定结果应及时公示对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违法建筑, 不作安置依据2. 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1)搬家费被拆迁房屋搬迁补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n?的标 准计算;每户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分家立户的,按 实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公寓式房屋安置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2)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固定、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移装实行定额补 偿,未在下表及附件1中列明的其他设施设备移装补偿费由评估 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项R补偿标准补偿项口补偿标准执 八、、水器电、煤气200元/台电表单相100元/户空气能500元台三相300元/户太阳能400元台空调窗式260元/台机、宽带108元/个柜式500元/台广 播20元/只有线电视100元/户水表(总表制、户表)500、1200 元/户新型防盗门500元/扇(3)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迁区块的不同,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下表规定 的标准计算(单位:元/n? •月)位置补偿标准备注文明街沿街底层40文明街二层及以上10荷花弄蔬菜市场南侧沿路底层荷花弄蔬菜市场南侧二层及以上蔬菜市场北侧沿路底层蔬菜市场北侧 影剧院西侧隔塘弄等营业 用房二层及以上10影剧院西侧沿路底层25二层及以上10隔塘弄等营业用房沿路底层25二层及以上10其他房屋10选择现房或货币安置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选择期房安 置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从旧房搬迁腾空(被拆迁人 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给文明街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之月起至新 房安置后六个月止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红线内房屋无 法全部拆除等因素,造成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限延长的,其延长部 分的过渡费用按上述标准支付;因其它原因造成被拆迁人的过渡 期限延长的,其延长部分的过渡费用按上述标准加倍支付。

      二)补助根据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1.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按放弃公寓式房屋安置面积权益价的10%给予货币补助2. 选择在被拆迁区块以外公寓房安置的补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下表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单位:元/m?)安置区块石坑里 小区大田阪 区块城上 区块其它 区块补助标准800400400200注:新审批宅基地应安置的面积不享受上述补助三)奖励1. 评估奖励: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 估机构做好被拆迁房屋评估工作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 元/n?的标准给予奖励2. 签约奖励: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第1—20日,奖励60元/m';第21—28日,奖励40元/n?;第29—30日,奖励20元/n?;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3. 腾空奖励: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腾空被拆迁房 屋并交付钥匙,被拆迁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水、电、管 线保持原样,结清水电等费用的,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 标准给予奖励:第1—20日,奖励60元/m]第21—28日,奖励40元/n?;第29—30日,奖励20元/n?;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 其它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腾空期限内,本区块所有集体土地 被拆迁户的签约率、搬迁腾空率达99%,且城市规划区内本区块 相关村剩余可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集体土地按要求征收完成 的,再给予以下奖励:(1) 每户应安置公寓房面积可再提升7.5% (以被拆迁房屋 建筑面积为基数安置的户除外)2) 在规定比例内安置的房款可优惠30%缴纳高层公寓 房每套房屋赠送3n?( 100m2以下户型)、4n?( 100m2及以上120m2 以下户型)、5m2 (120m2及以上户型)公摊建筑面积赠送建筑 面积计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免缴房款3)以被拆迁户数(大户)为基数,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 准,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奖励五' 其他(一) 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本户所有被拆迁房屋的合 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由拆迁人管理,统 一由拆迁人报请相关职能部门注销二) 土地性质的确定和出让金的缴纳:1. 原被拆迁房屋占地为集体土地的,新安置房屋的占地面 积以实际分摊的面积确认,按国有划拨性质认定2. 选择公寓式(多层或高层)房屋安置的户,从安置之月 起6个月内,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按安置房屋评估比准价的 5%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超过规定时间的, 按国土部门规定的标准(安置房屋评估比准价的15%)补缴;以 市场评估价购买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国有出让性质确认。

      三) 住房限额不足的审批与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拆迁人达成协议,且符合《磐安县农 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明确撤村建居过渡期满相 关政策的批复》(磐政〔2008〕89号)文件规定的人口及立户等 标准,按规定程序批足的限额面积,和之前已经相关部门联合审 批的面积,均列入本次可安置面积;新审批宅基地限额面积,缴 纳1000元/n?的成本费后,与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一同安置未 能达成协议的,另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以1:3的比例在石坑里居 住小区安置公寓房1. 在规定的截止时日,实际已出嫁或死亡的家庭人员不得 计算建房人口2. 计算各户限额面积时,本户在城区内其他地块所有的住 房面积一并计算在内(国有出让用地除外)3. 正常限额不足审批的截止时日为2008年12月31日;按 现状人口结构审批的截止时日为2018年7月31日各户(大户) 在计算限额面积时,只能选择上述一个截止时日计算人口或限额 面积4. 全家户籍都不在本县的户,仅按现有合法占地面积给予 安置,不再享有宅基地限额面积审批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 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独生子 女本人已达法定婚龄或已婚的除外)。

      6. 对于二孩户,在规定的截止时日,其中一孩已达法定婚 龄的,允许该孩单独立户计算建房人口7. 各户新审批宅基地面积,不得选择在原区块安置公寓式 房屋,本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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