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doc
12页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 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 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的论文版权 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 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内容提要 中德判例表明,如何评判情妇遗嘱,充满着道德立场的对立,法律技术 不过是论证道德立场的工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寻求法外标准, 依据多数原则,进行价值评价,采用地方性观念和据以个人经验,分五步对善良风俗或社 会公德具体化在存有明显争议且无法判定谁全对谁全错时,必须反对非此即彼的态度, 应当兼顾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对立的道德立场由于遗产的可分割性,可以让道德骑墙并变 成兼容的判决关键词 情妇遗嘱 道德立场 法律技术曾引得公众和学界广泛讨论的 2001 年泸州情妇遗嘱案,旧称“二奶案”或“遗嘱(赠)案” 终判已过去 6 年,为何旧案重提?一般而言,激辩过后沉寂下来的思考也许更为合理更为 要紧的是,旧案中蕴含着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回答:在涉及道德立场对立的案件中,法律技 术与道德立场的关系如何,即法律技术的运用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立场;而与 德国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又直接为如何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参照。
一、泸州情妇遗嘱案(一)事实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查明以下事实:“蒋伦芳与黄永彬于 1963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 养一子(黄勇,现年 31 岁)1990 年 7 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 顺城街 67 号房屋,面积为 51 平方米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 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的 77.2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 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 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 2000 年 9 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的 房产以 8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 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0000 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 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 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住房所获款的 一半 40000 元及自己所用的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
2001 年 4 月 20 日,泸州市 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2001 年 4 月 22 日,遗赠人 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也即原告张学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 受遗财产二)判决及理由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证道:“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 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 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 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 案中遗赠人自 1996 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 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
而本案被 告蒋伦芳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 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 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 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 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 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是法律禁止,社会公德 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 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 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概述之,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判定,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的同居行为违法,其 基于同居行为的遗嘱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行为因此,原告张学英要求给付受 遗赠财产,不予支持。
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予以支持一审后,原告张学英 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理由同一审判决二、德国情妇遗嘱案从进入诉讼角度上看,德国法院对情人遗嘱(Geliebtentestament)案的审理可追溯至 20 世纪初自 1905 年首个情妇遗嘱案之后,德国法院判决了数十个情妇(男)遗嘱案,这里 选取的一情妇遗嘱案,堪称德国对待情妇遗嘱的分水岭案,它标明德国法院,尤其是主管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后立场的改变一)事实1965 年一名已婚但无子女的男子死亡,他于 1948 年在一份遗嘱中,将自 1942 年起 与之像夫妻一样生活的一离异女士立为唯一继承人,这不仅排除了其妻子的继承权,也将 其两个姐妹排除在继承之外该男子死亡后,其情妇、妻子及姐妹围绕着遗产继承发生了 争执先是其情妇向柏林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唯一继承人柏林州法院和州高等法 院相继驳回了其情妇的申请接着,其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四分之三遗产,而 其情妇提出自己享有四分之一遗产柏林基层法院的遗产法庭颁发了相应的继承证书此时,被继承人的两个姐妹也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一是要求继承其兄弟的相应遗 产。
二是要求在该诉讼中获得诉讼费用救助遗产法庭裁定拒绝承认二人享有继承权和诉 讼费用救助权利二人既不服法院关于处理情妇继承遗产的第一项裁定,也不服法院关于拒绝诉讼费 用救济的第二项裁定,向柏林州法院提起抗告,被州法院驳回二人又向州高等法院提起 再抗告州高等法院将本案呈报联邦最高法院1970 年 3 月 31 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 决中最终支持柏林州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的立场,驳回了姐妹二人的请求二)判决及理由1、不服法院关于拒绝诉讼费用救济的裁定而提起的再抗告是不合法的根据《非讼事件法》第 14 条,本案应以《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为依据——该条款 规定,不服拒绝或剥夺诉讼费用救助权利之判决的,不得提起再抗告2、不服法院关于情妇继承遗产的临时决定而提起的再抗告在形式上是符合规定的, 然而,在实体上 并不能成立(1)最高法院赞同州法院的论述及其结论被继承人将 M 女士指定为继承人,因而排除其姐妹的继承权,并不因违反《德国民 法典》第 138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善良风俗而无效通过遗嘱给予通奸对方以财产,只有在 使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亲属受到损害时,才属于道德上应予谴责的行为本案中,被继承人 的姐妹并无享有特留份的权利,可以由被继承人以任何理由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
2)最高法院承认第一, 《德国民法典》的继承法受遗嘱自由原则支配依据《德国民法典》的价值秩 序,除了特留份权,婚姻和亲属关系相对于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 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 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的论文版权 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 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居于次要位置即使被继承人的动机并不值得特别受到尊重,其最终意思也应当受到保护,并对之作出善意解释第二,在考虑《德国民法典》第 138 条第 1 款善良风俗的规定时,应着眼于法律行 为本身对被继承人和其情妇的生活方式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不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的影 响即在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动机和宗旨中表明的法律行为的整体性质,才是道德秩序衡 量的对象如果被继承人曾与某女士保持婚外性关系,尤其是通奸关系,为了向女方表示酬谢 或者为了促使女方继续保持通奸关系而作出的法律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和无效 的。
但是,如果一项终意处分并非仅仅具有这种酬谢性质,就不能单凭婚外性关系这一事 实,来论证财产赠与行为违反了善良风俗对于终意处分的评价——在其是否违反善良风 俗的视角下,根本上取决于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包括其影响第三,就举证责任而言,每一方当事人均应阐释并证明遗赠在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上 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女方受赠人应当积极证明被继承人在作出终意处分时,存在其他的、 值得引起重视的动机第四,在男女两人建立长年联系的情况下,比如本案中被继承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这 种关系,通常并不局限于性的领域依据生活经验,这种指定继承既可以建立在性的基础 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其他的动机之上所以,受赠人特别是要证明,对遗赠行为来说,被 继承人具有其他“值得引起重视”的、道德上并非不正直的动机本案中,不能认定存在着被继承人使其配偶继承后置合理化的动机,由于赠与行为 超越了道德上许可的范围,而部分无效,但是,在此范围下,依据生活经验,可以推定— —被继承人即使在知道真实的法律状态的情况下,也会向受赠人作出尽可能多的赠与假 设被继承人预料到更多的赠与是无效,他也会将 M 女士指定为其四分之一遗产的继承人, 所以被继承人的姐妹不能基于法定继承而主张剩下的四分之一遗产。
就与本主题有直接关系的遗嘱的有效性而言,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他姐妹提出要继承 哥哥的遗产,在形式上这是可以的,是合法的,但是在实体上是不合理的,是不应该予以 支持的,概述之,理由有三:第一,被继承人将他的情妇指定为继承人,排斥了他的姐妹 的继承权,并不违反《德国民法典》第 138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善良风俗,即不因违反善良 风俗而无效第二,继承主要受遗嘱自由原则的支配,如果没有排斥享有特留份权利的继 承人的权利,比如他的妻子的特留份权,遗嘱自由应该有优先的地位第三,行为与法律 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继承人和情妇之间的情人关系,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 是它不决定遗赠的法律行为的不合法性或违法性三、比较和追问(一)事实同而判决异中德两案事实几乎完全相同,均是遗赠人与受赠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且将受赠人立 为唯一继承人判决相隔 31 年,立场也大相径庭泸州市两级法院判遗嘱无效,德国三级 法院判遗嘱部分无效两判决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认定遗赠人与受赠人的婚外同居关 系与遗嘱之间的联系,泸州情妇遗嘱案的审理法院认为,两者有因果联系,而德国情妇遗 嘱案的审理法院认为,两者各为独立行为另外,中德法院对当事人的用语也不一致,泸 州市两级法院用遗赠人与受赠人,德国三级法院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
本文也只好到什么 山上唱什么歌泸州情妇遗嘱案终判后,引起中国公众和学界广泛讨论,争论的焦点不外如何看待 遗赠人与受赠人的婚外同居关系与遗嘱的关系学界多数人对泸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持批 评立场,认为它们以道德的宣判替代了法律的宣判,而主张遗赠人与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