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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则主要修改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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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 则主要修改部分 苍南中学 黄伟第一节 官 员第119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 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 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230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现任国际(或地区)竞走 裁判小组的成员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 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决过程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 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退出国际田联或其它负责比赛的组织 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 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 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然而,当有新 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则可重新考虑进 行裁决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 书长 第125条 裁判长 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 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 事宜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 (包括检录)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到比赛场地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 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关 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并检测到起跑 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 显不准确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 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 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检录过程中的任 何事情作出裁决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 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 ,应出示红牌。

      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裁判长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赛 资格的处分应传达给竞赛秘书和其它裁判长6、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 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 定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 具有裁判权8、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144条和240条8款),外场裁判长(赛跑 )在给于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如果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 ,将按照规则第146条处理第127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 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 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 准了的有效方法4、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 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 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裁判长。

      第132条 竞赛秘书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 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 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 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 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 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将能 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在规则1条1 (a)、 (b),、(c),、(f) 和(g)比赛中,组委会 应当为比赛设立一个技术信息中心(TIC),建议在其它超过1天 的比赛中也设立技术信息中心技术信息中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 在每个代表队、组织者、技术代表和竞赛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技 术和其它涉及比赛的信息的顺畅交流第二节 比赛通则第144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中途报时 1、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 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 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时间,并且保证中途时间向所有运动员显示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样 做。

      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 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这样的场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 提供帮助 2、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1)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 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 移动或类似装置 (3)向运动员提供一些其他运动员不使用的技术设备以提高运动成绩,包括弹簧、滚轮 等 (4)除了使用符合规则143的比赛鞋外,使用为运动员提供使用规则限定的设备中所不 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诫 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 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4)运动员与其教练员进行交流,该教练员不在比赛区内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 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 员保留座位。

      (5)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 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 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 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 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 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6)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任何种类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等) 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看规则 187条4) 风的信息 3、在各个跳跃项目、掷标枪和掷铁饼项目的合适位置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风向袋,以便 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饮用水/海绵块 4、在 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 水和浸水的海绵块第146条 抗议和上诉1、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 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

      如果在运动会开幕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应 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 2、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 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裁判长口头 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必须认真地完成了有关比赛为了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 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录像材 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 仲裁上诉的权利当裁判长不在或不能够及时向相关裁判长提出,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 向裁判长提出抗议 4、(1)在径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可 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 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 为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在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的比赛中,可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进行 抗议。

      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抗议成立,则对任何在本项 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的运动员都将根据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被取消资格如果根据 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没有运动员被取消资格,裁判长如为公平起见,有权宣布比赛无效 并重新比赛 注: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监测仪,运动员都可提出抗议、申诉2)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则该项 目的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 的权利 ①在远度项目中,如果抗议发生在前三次,且还有8名以上的运动员在比赛,在其抗议 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三轮比赛 ②在高度项目中,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继 高度的比赛裁判长可以允许运动员继续比赛以保留相关的所有权利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成绩 有效或仲裁组裁决申诉成立时,有争议的成绩和运动员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 效成绩 5、凡上交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作出: (1)正式公告因裁判长作出的裁决而更正的成绩; (2)给予作出不更正成绩裁决的建议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 值货币的申诉费。

      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注:有关裁判长应该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其作出裁决的时间如果裁判 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在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6、仲裁组要与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 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关裁判长的判决 7、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新的有效证据,仲裁组可以重新作出裁决 8、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情况时,将由仲裁主席随后向国际田联秘书长汇报 9、仲裁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仲裁不在时,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没有进一 步的申诉权,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第三节 径赛项目 第162条 起 跑1. 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 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 至右编号 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 × 200米及4 × 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采用蹲 踞式起跑,并使用起跑器 2. 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均应在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使 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

      3.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了在下面标注中的比赛中),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 包括4 × 200米及4 × 400米接力),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或英语和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 :“各就位(On your marks)”、“预备(Set)”,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或启 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用手或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 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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