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鞋类三包规定.docx
2页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 包修:1. 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B、 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C、 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2. 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 消费者3. 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 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2. 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3. 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4. 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5. 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 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 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A、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B、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 在质保期外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含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 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 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 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 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 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 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 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 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 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 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 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 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
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 得消费者同意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 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 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 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 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