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05_1.ppt
22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一、保障的风险,,,(,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2.,意外事故: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船舶失踪、失火、爆炸等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2.,特殊外来风险:指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等二、保障的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2.,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赔偿有两种选择:一是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委付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如果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仍需按全损予以赔偿;二是被保险人保留标的,而向保险人要求部分损失的赔偿二)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2.,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三、保障的费用,,(一)施救费用:指被保险的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救助费用:指被保险的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三)其他费用:海运途中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第二节,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基本险,,,1.,平安险,(FPA),:,,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详见 “八条”2.,水渍险,(WPA),:,,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予以赔偿3.,一切险,(All Risks),:,,保险公司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予以赔偿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Coverage),:,,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锈损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Coverage),:,,战争险、罢工险,,,,3,、特别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Coverage),:,,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内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1,、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
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3,、如在上述,60,天内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4,、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1,、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2,、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3,、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CC,(,A,),——,承保范围最大,,ICC,(,B,),,ICC,(,C,),,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唯一附加险,须在投保,ICC,(,B,)或,ICC,(,C,)的基础上加保。
第四节 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是对卖方按信贷条款出口商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承担赔付货款的一种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1,)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境外原因不能出口的风险,即政治风险具体表现为:,,* 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 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 买方所在国颁布延迟对外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巨灾等非常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即商业风险具体表现为:,,*,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买方在发货前无理终止合同或在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合同的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保险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特定买方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买方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特定合同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在特定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收汇风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承保农产品因买方国家颁布禁止进口令、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等,致使我国农产品无法通关所遭受的损失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合同的信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项政策性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是可以转让的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式的保险合同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在采用预约保险的情况下,经常使用保险凭证,它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