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人以及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docx
5页欧洲人与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黄家豪 笔者身为中国人,从小至今生活在一种中葡文化交融之地──澳门众所就知,澳门曾经被葡萄牙殖民统治,因此澳门的法律体系在回归前重要沿用葡萄牙的法律在回归后,除了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作出调节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外,其她一律予以保存形成了特区法律体系中,继受自葡萄牙法律体系的特色此外,葡萄牙是大陆法系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起點,加上教會法,日耳曼法的元素;以羅馬法的國法大全為基礎,導致大陸法系的典型法典的出現《拿破崙法典》以及二十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代表,故意澳门的法律体系主线就是大陆法系的产物, 澳门的人口构造中,中国公民占了九成五尽管澳门的人口构造以中国人为主,但是葡萄牙的文化在数百年的殖民式的统治当中,已经根殖到澳门这个小城,例如:宗教、建筑、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然而,在骨子里,中国籍的澳门人始终受到中国的老式文化影响,特别体目前法律的意识当中,大多数中国籍的澳门人对法的理解仍旧保存老式中国式的法律意识一. 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 毫无疑问,中国的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的政治、教育、道德观等各方面,巨大的影响力甚至延续至今。
始终以来,中国人着重礼治;法治次之的观念在中国人心中荡漾虽然在老式中国思想之一的法家倡导法治,仍然与西方近现代的法治思想大相径庭中国人觉得,法律最重要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的稳定,特别是维护统治者的稳定,保障统治者可以长期、甚至永久地执政现代西方思想传入,影响着中国人对法律的思想,但是并未可以完全取缔老式的中国思想 大部分中国人仍然觉得,法律是统治者的管治工具,代表着统治者的意志说究竟,中国人对法律的观念与中国人老式的思想观是不能分开的中国人觉得,家庭的和谐、稳定重于个人,所谓“家和万事兴";在封建社会中,中国就是一种“家天下”的国家,一种家族拥有整个国家、掌控整个国家这个家族作出的命令,就是法律,因此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命令法律被觉得只有严禁性以及命令性两种,即是你必须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缺少了容许性规范的存在,即是你可以做什么,西措施律体系中着重的意思自治 民法中的重要原則,簡言之,法律容許自由的主體自行制定規範,例如:合同的制定更不也许存在于法律当中,由于法律被理解为统治者的管理百姓的工具 另一方面,中国人觉得法律既然是统治者的管治工具,必然会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使自由受到压迫;因此,中国人不会积极地遵守法律,缺少法治的意识,觉得法律只有在具有威吓性的状况下,具有强制惩罚性的状况下,中国人才会严格地遵从法律。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人对法律的公正性,只限于实质正义;并不考虑形式正义,或许中国人主线没有这个观念在刑事案件中,一般觉得虽然证据存在疑问,法院应判处嫌疑人有罪在大多数的状况下,中国人都会觉得法院可以实现公正,可是老式中国人不会觉得法定公正、形式正义就是公正的其中一种形态 中国人拥有这种想法完全是基于团队本位,为了众人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基本权益;缺少了个人本位的思想因此,中国人在大多数状况下,都不乐意走到法官面前,中国人觉得,去法院只有犯罪的人才会去;总之,虽然去法院当证人,也觉得存有问题中国人主线无法接受“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作出確定判決之前,嫌疑人被推定為無罪,虽然嫌疑人認罪亦然她们宁可采用“有罪推定原则” 中国人不相信法律会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觉得法律只是具有强制惩罚性以及威吓性因此,在中国谈起法,大多数中国人都只会联想到有关刑法的内容二.欧洲人对法律的理解 欧洲人与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几乎是截然相反的,欧洲人觉得,法律是一种公正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人类也是理性的动物因此,人类应当积极地遵守法律,欧洲人的法治意识较强 欧洲人觉得,法律并非限制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是捍卫以及个人自由与权利。
一方面,她们以个人的价值为核心,承认天赋人权;继而,她们觉得个人的权利先于国家的权力,个人把部分的权利交出来,构成了国家,国家制定法律,保障个人的权利,避免个人合法的权利受到干预,这是个人交出自身的权利的因素,之于目的也是为了得到更大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她们觉得法律是捍卫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规范,实现公正的规范个人在公正的秩序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发展自我,使个人的身心得到发展的机会,实现人生的价值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必须按照实证的措施、理性的思维以及逻辑的技法去立法,因此制定的法律称为实证法可见,法律并非任何主体的意志,而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这种理性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实现公正;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捍卫个人权利的思想可以在民法中得到体现,民法中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意思自治等的概念以及原则,不难看出法律捍卫个人的权利 之于欧洲人谈到法律时,重要会谈及民法;为了个人的权利,限制国家行使权力;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以实现公正;而刑法只是在个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时才会谈及由此可知,她们不会认同觉得“有罪推定原则”,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主张“宁枉莫纵” 欧洲人觉得个人是理性的动物,而法律也是理性的产物,个人结识自然法,起码是毫无困难的。
自然法是先于实证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实证法、看不到、摸不到、听不到,但可以透过理性知悉自然法的存在实证法不可以违背自然法,违背则无效 欧洲人觉得法律规范无效与不产生效力是不同的,无效是法律规范自身内部的有效性而言,即是法律规范与否称的上法律,需要具有的是公正这种元素,任何不公正的法律都是无效;但也许产生效力,只是不应当产生效力,与否产生效力,取决于社会的强制力,产生效力是指法律在社会中能否有效地运作,是从外部而言当立法机关制定了无效的法律,便不应当产生效力,由于明显地违背了自然法违背了当时人民交出权利,而欲达到的目的──但愿得到更大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当国家与人民的意志不一致时(固然在国家机关违背了自然法的状况下),人民可以推翻剥夺国家机关的权力,取回自身的权利,然后,重新交出自身的权利,以保证自身的自由与权利得到保障,以及获取更大的权利与自由 可见,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西方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截然不同,中国人从团队本位,以团队的利益为依归出发,演变为这样的法律意识;事实上,中国人对法治的奉献可以在调解、仲裁方面作出奉献,由于中国人一般自行协商,以解决有关的冲突,平衡各方的利益。
而西方人从个人本位出发,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倡导个人的价值,推演成近现代法治应有的法律意识 在澳门,基于历史的因素,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之前,澳门人欲结识西方的法律,必须前去异地,例如台湾、香港在1996年,澳门大学开办了首届中文法学课程,推动澳门法学的教育工作,为澳门人结识西措施学,以及为澳门法律的发展打开了启迪之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