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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坎伦的非自利契约论述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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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发表在《世界哲学》2005年第4期斯坎伦的非自利契约论述评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M. Scanlon, 1940-)是当代西方著名的道德哲学家他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哈佛大学哲学博士,以后一直在普林斯顿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目前担任哈佛大学的自然宗教、道德哲学和国家政体的阿尔福特教授一九八二年,在他的文章“非自利的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一文中,他第一次提出了他的契约论为了有别于他之前的自利的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他将他的契约论称之为“Contractualism”(“非自利的契约论”) “自利的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和“非自利的契约论”(contractualism)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按照自利的契约论,契约或道德是以各方基于个人利益的谈判为基础的,而按照非自利的契约论,情况并非如此,契约或道德可以是基于某种道德的理想或他人无法反驳的理由前者是沿着霍布斯关于道德的学说发展而来,后者秉承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和康德的道德学说发展而来关于两者的区别,参见Stephen Darwall为他所编辑的Contractarianism/ Contractualism (Blackwell, 2003)一书所写的导言(见该书第1-8页),尤其是第1页和第4-5页。

      该导言已译成中文,见本刊本期“自利的契约论和非自利的契约论”一文还可参见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 一九九八年,他发表了他的第一部专著《我们相互间的责任》,对他自己的契约论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表述和总结著名哲学家R杰伊华莱士对这部著作的意义及其在西方的影响作了如下评价:“毫无疑问,TM斯坎伦的权威性的著作《我们相互间的责任》是近几年所出现的最为成熟的、最重要的道德哲学著作之一它提出了道德哲学所有主要方面的根本性的问题我希望并且期望在今后数年的时间里,它对道德哲学的状况和发展方向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R•杰伊•华莱士(R. Jay Wallace), “Scanlon’s Contractualism”, Ethics 112 (April 2002), 429 本文将对斯坎伦的非自利的契约论的理论作一简要的述评一、 道德的研究内容和真的根据在斯坎伦看来,每一门学科都有其考虑或研究的对象或内容(the subject matter)。

      他将这一研究内容又称之为真的根据比方说,在数学中,有一部分信念(命题)被假定为是客观的(如几何学中的公理),其余信念(如定理)的真假取决于这些被公认的信念的真假这些被公认的客观的信念就被称之为决定其余信念或真或假的根据数学哲学就是要探讨这些认为理所当然的根据究竟是否可以成为根据在道德哲学中也有着相似的研究内容,它们构成决定道德判断真假的根据那么怎样发现和决定这些客观的根据?在数学中,真信念不靠经验,虽然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这些真信念对真的根据为什么可以成为真的根据,我们可以提出各种理论每一种理论都对数学中的真命题提出某种客观的,至少主体之间所共同具有的根据而怀疑主义和主观主义无论在数学哲学中还是道德哲学中都较缺少吸引力斯坎伦的非自利契约论就是想为道德判断寻找某种客观的,至少是主体间所共同具有的根据上述讨论,参见斯坎伦(T. M. 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in Ar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

      该文重新收入Stephen Darwall, Allan Gibbard, and Peter Railton, eds.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本文对该文的引用和有关注释皆出自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斯坎伦认为道德理论的主要部分应该回答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他将他的理论称作是关于对错道德的理论对错的道德应该回答如下的问题:道德上的对的(或错的)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什么东西使一个行为成为对的(或错的)行为?为什么一个行为是对的就能给行动者提供采取这种行为的充分理由?换句话说,当道德的理由和其他的理由发生冲突时,如当道德的理由和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什么道德的理由压倒或者优于其他的理由?这个问题有时又叫做道德的优先性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哲学家们首先要回答我们据以回答上述问题的根据是什么?道德实在论者认为我们回答的根据是关于道德的客观的事实,即独立于任何人的欲望、要求和信念的事实道德主观论者则认为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道德事实比方说,“说谎是错误的”就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判断,因为“错误的”不是一个可观察的属性,也不可能还原为可观察的事实和属性。

      在道德主观论者看来,道德的问题纯粹是人们主观个人的看法,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二、 斯坎伦的非自利的契约论契约论者则认为道德上行为对错的根据只能是人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者契约那么达成这种协议或契约还有没有进一步的根据呢?如果有,这些根据是什么呢?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是利己主义者的个人利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利己主义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大卫哥梯尔(David Gauthier)则认为是有限制的个人利益追求者的欲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则认为是“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行动者的欲求斯坎伦则认为道德上行为的对错或道德原则的根据就是人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契约,即人们相互间的责任和人们之间共同持有的理由和看法这些正常的人们所无法反驳的理由就构成了对错道德的基础,以及回答道德优先性的基础也就是说斯坎伦将“理由”(reason)看成是基本的(primitive)、不可还原的概念,即无法通过其他更基本的术语或概念加以定义在斯坎伦看来,任何试图解释或定义理由的企图都会导致某种循环的定义 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7。

      道德上的对错以及其他的概念如价值等都只能通过人们无法合理地拒斥的理由来加以界定和说明在斯坎伦看来,道德的根据不是主观的,但也不是自然主义者或效果主义者(consequentialists)所认为的那样和物理属性一样客观道德的根据不是某种形而上学的存在,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真理道德的根据就是人们之间共同持有的、无法合理反驳的理由和看法道德要求的规范性(normativity)就是源自人们之间的这种契约、协议或共识斯坎伦曾将他的契约论的观点表达如下:一个行动是错误的,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不为关于一般行为管辖的任何规则系统所允许,而这一系统,作为知情的、非强迫的、普遍的协议[契约]的基础,人们无法合理地拒斥 见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 272比方说,杀人取乐是错误的,因为它不为任何一个关于一般行为管辖的规则系统所允许人们无法合理地拒斥一个禁止杀人取乐的规则 同上,277-278斯坎伦对他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知情的”意在排除建立在迷信和假信念基础上的协议非强迫的”不仅意在排除强迫性的协议,也意在排除迫使弱势的一方所接受的协议人们无法合理地拒斥”中的“合理”一词意在排除不合理的拒斥。

      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发现作为知情的、非强迫的、普遍的协议的基础的原则,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拒斥某一条原则仅仅因为实施这一原则对某人不利,但不实施这一原则对其他人更为不利,则此人拒斥这一原则就是不合理的 同上,272那么,斯坎伦为什么给一个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下定义,而不给一个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下定义呢?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可以通过道德上错误行为的定义来下定义如“不去伤害无辜的人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 ,这一意思可以表达为“不去不伤害无辜的人(即伤害无辜的人)是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斯坎伦是将他的契约论作为替换“哲学功利主义”的理论提出来的按照他的看法,哲学功利主义是“一个关于道德研究内容的特殊的哲学论题,按照这一论题,唯一的道德事实是关于个人福祉(individual well-being)的事实 同上,270-271 这里所指的个人福祉的事实应该指的是所有个人福祉之总和的事实换一种通俗的说法,按照这种“哲学功利主义”,在考虑到每个人福祉的基础上,凡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的行动就是道德的行动在通常的情况下,这样一个论题显然是有吸引力的但正是使它具有吸引力的这一部分理论也是这一论题的问题所在。

      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曾在她的一篇著名的文章中举过一个例子假如有一位著名的外科移植手术专家,有五位病人,如果不能及时给他们做移植手术,他们都会死去又假如有一位健康的人前来检查身体,恰好他和五位病人的血型都一样,器官移植后也不会产生排斥反应 见Judith Jarvis Thomson, “Killing, Letting Die and the Trolley Problem” in The Monist, vol. 59.2 (1976) 按照“凡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的行动就是道德的行动” 的理论,这位外科医生显然应该将这位健康的人肢解,以拯救五位病人但这和我们的道德观念是明显相冲突的那么怎样保留该理论的合理部分,克服其不合理的部分,斯坎伦认为我们需要从理论上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决定一个行动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运用“凡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的行动就是道德的行动” 这一原则这也许是斯坎伦最初提出自己的理论时只对错误的行为下定义的原因之一 参见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273。

      那么,斯坎伦为什么要用人们“无法合理拒斥的理由”,而不用人们“可以合理接受的理由”来决定对和错呢?斯坎伦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他为什么要这样表述假定有这样一条规则(principle),按照这一规则,有一部分人要做出很大的牺牲又假定这种牺牲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说有某种替换的规则,按照这些替换的规则,没有人需要做出重大的牺牲然而,我们完全可以想象,那一部分要做出重大牺牲的人是自愿的,他们愿意接受上述的规则,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更大的好处斯坎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他们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上述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他们不想做出这样的牺牲,他们拒斥上述的规则又不能说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拒斥是合理的斯坎伦认为,道德上的论证和批评应该建立在拒斥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 of rejection)的基础上,而不是接受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 of acceptance)的基础上 同上, 273 比方说,社会上的富人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给社会,帮助穷人,促进公益事业他们这样做当然是令人欣慰的, 也可以说是合理的但他们如果不愿意这样做,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他们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

      为了说明斯坎伦的理论,我们不妨将他的理论和罗尔斯(Rawls) 的差异原则做比较按照罗尔斯的理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是可以合理地拒斥对自己不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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