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doc
7页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报批条件1、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 ,并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井田范围划界批复2、新建、改扩建煤矿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井田范围或划界批文所划定的井田范围进行勘探3、勘探单位须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或《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等编制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按照管辖权限,地质报告须经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二)上报资料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核准、批准文件或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文件复印件3、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审查地质报告正式文件,并附初审意见和初审专家签名表复印件4、 改扩建煤矿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 具有勘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全套资料一式四套地质报告编制单位须在省煤炭厅备案,报告主编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聘用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地质报告应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或盖个人名章;附地质报告编制人员签名表(本人签字)6、地质报告应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地质报告附图盖编制单位公章,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还需加盖测绘单位的测绘专用章(无测绘专用章的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属各市监管的煤矿需经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加盖公章,省属五大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由五大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并由集团地测部门盖章8、地质报告所附编制单位承诺书、建设煤矿承诺书符合要求,编制单位负责人、煤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需要附采(古)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勘探成果报告,未做勘探的应附专门的调查报告;勘探成果报告(调查报告)附勘探(调查)人员签名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勘探(调查)单位和煤矿公章。
地质报告使用的见煤点资料必须由测绘人员签字,并加盖测绘专用章(无测绘专用章的加盖测绘单位公章)三)审批程序1、受理 省煤炭工 业厅政务大厅负责接收各市煤炭局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规划发展处办理2、审查 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处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对上报的地质报告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并以正式文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处在接到评审机构上报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地质报告相关资料(附表、附件、图纸)后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由承办人员退回评审机构或编制单位修改补充完善,审查合格的或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合格的,由承办人员起草批复文件3、审核 起草好的批复文件(附地 质报告评审意见书)按审批权限报送处长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办人员通知相关部门修改补充完善;审核合格的处长签字4、审定 批复文件(附地 质报告评审意见书)按审批权限报送分管厅领导审定审定合格的,由分管厅领导签批后行文对于审定不合格的地质报告,由承办人员向政务大厅回复不予批复地质报告的原因,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退回地质报告,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告知批复 批复文件交由政 务大厅负责送达相关单位四)审批时限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要求的地质报告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批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5 条规定,评审机构专家评审、修改补充完善、现场核查等程序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报批条件1、报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生产矿井;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甲、乙级地勘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生产能力在 120 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编制;3、编制单位必须依照晋煤行发[2011]804 号文件规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进行编制;4、报审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封二处应加盖法人代表和总工程师印章,封三处应打印参加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负责编制的部分,由本人签名,不得以打印、复印代之二)申报《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须上报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文件;2、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意见;3、《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一式三份。
报告中应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制单位资质证的复印件三)审批程序1、受理 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 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2、评审 行业管理处接收资料后于当日委托 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意见书》(须经评审专家亲笔签名)报行业管理处评审合格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评审不合格的,行业管理处通知政务大厅并将原因告知送审单位并退件 3、文件审核 分管处长、处长在文件上签署意见报厅领导 4、文件审定 厅领导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5、告知批复 予以 许可的,行业管理处安排打印文件,批复文件交由政务大厅负责送达相关单位;不予以许可的, 政务大厅告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审批时限《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自受理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45 条规定,评审机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有效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三、实行 A、B 角岗位责任制《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实行“A、B 角零缺位制” 省厅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 A 角负责,在 A 角缺位达 5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 B 角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