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doc
16页摘要论文题目: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的不断变革,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权益保障得到不断完善,劳动者越来越享受当前社会所带来的福利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逃离法律制裁,寻找法律的“空档口”,在用工用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存在试用期“陷阱”问题,加上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能够通过法 律手段来保障自己权益的劳动者非常少,致使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探讨如何保障试用期中劳动者的 合理、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分析了劳动试用期相关的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研究基础,剖析存在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严重的危害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最后提出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等对策和建议关 键 词: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 论文类型:应用研究I目录目 录1绪论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21.3.1研究内容 21.3.2研究方法 22相关理论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含义 32.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 32.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 42.3.1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 42.3.2倾斜保护原则 43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63.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63.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63.3解除的程序条件过高 73.4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单方面滥用解除权 74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 84.1完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84.2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84.3完善劳动者解除的程序条件 94.4强化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 9致 谢 11参考文献 12附件: 13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3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3 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论文1绪论1.1研究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劳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关系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因为各种因素的融合处于强势位置,有些雇主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许多情况下,侵权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体现在试用期这一问题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选择的阶段,目的是考察是否能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完善,只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上限为六个月和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现有的试用期更具有科学性其中具体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但没有规定试用期延长的问题与此同时,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的不完善,只是规定了在试用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录用条件”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内涵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没有能力胜任工作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是不对的,严重的损害了劳动人员合法的利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劳动合同法》中还有很多的条款建立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够完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还需要从实践中进行总结经验,对于《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的权益所以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进行探讨在《劳动合同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保障试用期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不受到侵害1.2研究意义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利于双方深入了解,双向选择 试用 期是公司考察员工是否合格,是否适合公司企业发展需要的 必要手段,同时也利于员工对公司企业的了解。
在试用期,劳 动者往往处于被动位置,而用人单位(公司企业)则有时候故 意利用试用期侵害新进员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 展,体制的不断变革,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 不断完善,但有些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 试用期内存在试用期“陷阱”问题 所以,作为法治社会,探讨 如何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1.3研究的内容和方法1.3.1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以下4部分:第1部分:对于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指明了研究的方向第2部分:分析了劳动试用期相关的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研究基础第3部分:分析了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第4部分:提出了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1.3.2研究方法本文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对既有的文献的汇总梳理,明晰了相关文献的研究框架、思路和研究的主要方法、内容,理清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向和要创新的地方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相关理论概述2.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含义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通过劳动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合法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雇主需要按照事前所约定的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工作但是就目前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不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了解劳动者的情况,所以需要对于劳动者进行一定的时间的考察,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于劳动者考察的时间不应该超过6个月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对于劳动者进行考察,确定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这份工作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择业要求的体验,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另外一方面,在劳动者通过试用期以后,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相关的进行选择,该试用期旨在雇主评估劳动者能力,用人单位处于试验的立场,并在此期间考虑是否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换言之,这是一个实验性的协议,合同的期限也是相对短暂的从上述概念表述分析,前两项是雇主和雇员的相互考察,而后者则是雇主对雇员的考验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试用期属于双方的考验,而非单方面试用另外,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且期限本身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因此,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期限,不应由劳动合同双方任意一方确定2.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期限,法律规定的准则为准绳,如果碰到特殊情况,也会根据用人单位(公司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事先约定。
在试用期,双方都可以进行相互考核考察,如果劳动者适应不了公司的环境,试用期满可以不签订正式合同;如果公司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明显违反了合同规定,试用期满也可以不签订正式合同1.《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中劳动者权益的界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试用期在6个月内这就为劳动合同的制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也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这一明确规定,为试用期划定了界限第二十五条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就从法律角度限定了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合约,需要拿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证明,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触碰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十二条对于劳动者自由权作出了说明,阐述劳动者可以不告知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说明理由,直接解除合同这也表明,劳动者如果觉得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不想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可以随意随时随地解除合同,并且不用交纳违约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2.《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中劳动者权益的界定第十九条指出劳动者的试用期,通常情况下一般为3~6个月,这为劳动者试用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一次原则”,这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保护伞”。
第二十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说明,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强调“两个不低于”,这从一定角度约束了用人单位(公司企业)的法律行为,从法律层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公司企业)应当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第八十三条对用人单位(公司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内进行侵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管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够超过6个月,不得随意的进行解雇员工,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这一条规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以某些原则为指导,试用期制度也不例外,也有一些自己的原则,试用期的原则主要包括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明确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则对完善试用期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3.1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约定试用期,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建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但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动法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约定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范围较小,而我国试用期制度就是约定自由原则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的,双方只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只要在双方同意约定的情况下即可。
然而,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和期限就要受约定自由的限制,要在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工资和期限换言之,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对基于约定自由产生的试用期进行审慎的国家干预,正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2.3.2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主要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通过介入国家强制力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相对比较弱的劳动者,以平衡两者的利益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以及是否应当更多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法律领域一直是研究的话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涉及社会关系的各方利益应当依法进行调整,任何一方均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然而,倾斜于一方的保护不仅违反了传统的公平原则,有可能会出现因为法律的偏差导致社会关系的失衡所以,“倾斜保护”的法律建立必须谨慎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诞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劳动法是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伞”所以,劳动法不仅要倾向于保护工人,而且保护的标准应该不断提高,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同样保护的是弱者消费者,保护弱者劳动者同样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使命试用期制度也不例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比如,在试用期内,雇员比雇主更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三日告知雇主的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约束17但是,笔者认为,持有保护弱者的思想不能走向极端,劳动法作为社会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依据,需要保护弱者,但更应当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应当是劳动法永久的主题3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3.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试用期间,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违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补偿费用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且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即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虽然是在试用期间,但劳动者依然付出了体力劳动以及脑力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却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