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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实务学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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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实务学习手册第一章:高管、人事主管等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各地法规 31. 北京地区: 32. 云南地区: 33. 中山市地区: 44. 惠州市地区: 44. 江苏省地区: 45. 苏州市地区: 56. 常州市地区: 5第二章:各省市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51. 北京地区: 52. 上海地区: 63. 广东省地区: 64. 浙江省地区: 64. 江苏省 75. 江西省地区: 76. 四川省地区: 7第三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各地汇总 81. 全国层面: 82. 北京地区: 93. 上海地区: 104. 四川地区: 105. 广东地区: 116. 浙江省地区: 117. 江苏省地区: 128. 山东省地区: 12第四章:补签和倒签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131. 什么是补签: 132. 什么是倒签: 133. 补签和倒签的区别: 134.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 13第五章:常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典型问题 14问题1:员工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过错的,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14问题2 :聘任书能否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15问题3:客观原因导致未签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16问题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17问题5: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19问题6: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 20第一章:高管、人事主管等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各地法规1. 北京地区:2014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2. 云南地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章第八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3. 中山市地区:《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章 4.11 条: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4. 惠州市地区:《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 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 不予支持4. 江苏省地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 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5. 苏州市地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 第四条: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不予支持。

      6. 常州市地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第二章:各省市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1. 北京地区:北京市对于双倍工资的基数标准计算要求为“应该以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对于哪部分工资属于应得工资,北京市的认定理由是基本工资等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范围的,能够清楚地判定属于按照固定的合同期限内劳动者通过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属于有规律性进行发放的工资部分,北京市高院认为应当将以上工资计算方式得出的金额其作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2. 上海地区:上海市高院在《解答》中规定了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标准应该以单位和员工的约定为主,其次单位与员工之间对月工资的数额或者构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八条中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期限内的月工资标准数额,并将通过上述方式予以确定的月工资标准数额作为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再次要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期限内的工资标准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工作期间每月实际从用人单位那里收到的工资数额来进行计算,但应扣除加班工资等。

      对于未明确工资构成情况的劳动者月工资水平,由单位对该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及相关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单位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或者证据无效的,就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每月的收入来确定同时,还明确了一个兜底性条文即按照上述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工资基数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的月最低工资标准3. 广东省地区:广东省高院的观点大致等同于上海市的观点,但广东明确提出工资计算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部分以及未确定支付周期时长的相关劳动报酬4. 浙江省地区: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计算双倍工资的依据若出现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情况,则也要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首先,双方若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可以确认的,则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意的工资数额进行计算;其次,若无上述约定的,将首先对是否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单位进行确定,若该用人单位 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制度,那么就以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工资加其他基本工资为基数, 若该用人单位实行的不是岗位工资制度,那么依旧以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 期限内按月得到的工资为基数,但应该扣除奖金和补贴一类的金额,若无法扣除上述奖金和补贴项目,那么就以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每月工资的 70% 为工资计算基数标准。

      浙江省同上海市的规定较为相似,并且也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若最终得出的数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的标准时,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数额为准4. 江苏省劳动者应得的一切收入都以分摊到每月的形式计入了每月的应得工资,并以该工资数额予以确定双倍工资的标准;5. 江西省地区:以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并且江西省也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含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现金形式的补贴江西省明确规定了上述应得工资数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保护费用和其它未列入法律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劳动收入6. 四川省地区: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相同,即均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与其他地区不相同的是四川省的计算方式加上了未扣除的税费和社保费用第三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各地汇总1. 全国层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大部分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其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特殊时效,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因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但各地区对于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适用并不统一,主要分三种适用方式:1、从主张日倒推按日计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时效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分为如下 3 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此种情况鉴于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可以每 12 个月申请仲裁一次2、从主张日倒推按月分别计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3、从合同签订日起整体计算全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2. 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3. 上海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 【2010】34 号: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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