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 100 问解答.docx
43页女职工劳动保护 100 问解答目录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二、平等就业三、婚育假期及待遇四、“四期”特殊劳动保护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六、防止性骚扰七、老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八、卫生保健措施九、疫情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十、女职工集体协商十一、监督与管理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1.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受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9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 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 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四期”是指 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 等规定4. 问:什么时间范围内算夜班劳动?这里的夜班劳动是指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5. 问: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6. 问:女职工矿山井下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矿 山井下作业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井下(地下)采矿、开凿 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7. 问:女职工过度负重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 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国家体力搬运重量限制标准(GB12330)规定,从事体力装卸、搬运工作,由于性别不同、负荷方式不同,对搬运负荷量的标准均有相应的限值标准在搬、扛、推/拉三种负 重方式的情况下,女性单次负重为 10 公斤、20 公斤、200 公斤8. 问:女职工体力劳动强度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不 得从事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强度指数按劳动强度指数分别为为≤15、16~20、20~25、≥25,依次将体力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表示体力劳动的强度越大9. 问:女职工低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 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低温作业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你于 5℃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低温作业分级依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 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
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 1 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10. 问:女职工冷水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 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冷水作业国家冷水作业分级(GB/144439)规定,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称为冷水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按操作人员实际接触冷水温度和冷水作业时间率将冷水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冷强度越大冷水作业时间率是指在工作日内操作人员实际接触冷水作业的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11. 问:女职工高处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 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 2 米以上的作业例如,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高度分别为 2—5 米、5—15 米、15—30 米、30 米以上四个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同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行业12. 问:女职工密闭空间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 从事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所谓密闭空间内作业主要是指在贮存罐、贮存塔、反应罐、反应池、下水管道、地下坑、贮藏窖、仓储等密闭或半开放的空间内作业,多见于石油、化工等行业由于密闭空间系统处理不干净,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空间通风不良,氧气不足;周围环境存在复杂的危险因素等,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 这些都会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伤害13. 问:女职工高温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 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高温作业高温作业容易导致体调节功能紊乱,水、电解质失衡, 发生中暑反应严重的中暑反应会影响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流产、早产高温作业三级的界定:25℃~28℃温度下作业时间超过 361 分钟;29℃~32℃温度下作业时间 241~360 分钟;33℃~36℃温度下作业时间 121~240 分钟;39℃~42℃ 温度下作业时间 120 分钟以内。
14. 问:女职工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 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15. 问:女职工噪声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 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噪声作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8 小时工作日内,工作环境等效 A 声级噪声强度不应超过 85dB所以当工作环境噪声≤85dB 为安全作业;>85~97dB 为轻度危害(I 级);> 97~103dB 为中度危害(II 级);>103~109dB 为高度危害(III 级);>109dB 以上为极度危害(IV 级)标准还明确规定, 如果接触噪声 115dB,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属极度危害范围。
16. 问:女职工特殊工种的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 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17. 问:哪些工作岗位可能接触麻醉剂气体?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最常见的麻醉剂如甲醚、乙醚,职业接触多见于使用乙醚的实验室人员、医院手术麻醉室医护人员等吸入高浓度麻醉剂气体可出现麻醉反应长期接触较低尝试的麻醉剂气体,可出现头疼、头晕、疲倦、嗜睡、恶心、呕吐、便秘、食欲不振、血液红细胞增多、蛋白尿等孕妇接触麻醉剂气体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可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18. 问:哪些工作岗位会接触非密封型放射源放射物质?非密封放射物质在工业生产方面主要见于核能、核燃料生产、使用与回收;在医药卫生方面主要见于核医学研究、放射性同位素治疗与科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如碳 14)的使用;在农业方面主要见于诸如采用同位素示踪技术等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妇女孕期过程中对下腹部照射应不超过 2mSv,并限制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约控制在 1/20 年摄入量限值以下二、平等就业19. 问: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以及招用人员的过程,能否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的过程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20. 问: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是否构成入职欺诈?劳动合同是否算作无效?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 情况,如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因欺 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是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隐瞒婚姻状 况不构成欺诈21. 问: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有何后果?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三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 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22. 问:女职工在应聘时遭遇就业歧视,应当如何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通过 12333、12338、12351 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或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 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4. 问: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方面受到哪些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