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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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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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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 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 务院《全而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 考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 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一) 违反规定,損自増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二) 擅H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三) 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冃;(四) 对符介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请不予受理;(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町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六)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 准决定;(七)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八) 在受理、审査、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中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九)中请人提交的中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中请人必须补正的 全部内容;(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子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 由;(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和标准收费;(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Z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 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一) 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谋;(二) 违反法定程序;(三)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四) 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五) 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浜;(二) 违反规定,滥用自曲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 重罚;(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 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 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川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川、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一) 无法定依拯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二) 擅自增减征收项U或考改变征收标准;(三) 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四) 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五)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六)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考具他组织的义务;(七) 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査中的过错行为:(一)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査;(二) 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 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 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冇关机关处理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子受理;(二) 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 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四)阻挠、变和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川请行政复议第十-•条T商行政管理机关丁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一)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二) 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 据的;(三) 泄露与行政执法冇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 定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第十三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 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二) 通报批评;(三)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总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 政处理:(一) 诫勉谈话;(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 通报批评;(四) 责令离岗培训;(五) 调离执法岗位;(六) 取消执法资格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冇规定的,从其规左第十五条T商行政管理机关丁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 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Z—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一) 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二) 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三) 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四) 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五) 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 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 主动纠止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人的。

      第十八条各级丁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一)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 错,并冃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二) 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 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三) 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四) 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五)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六) 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吋,在向上级提 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立或者命令,耍求立即执行而 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 我办理的承办原则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玄接追究下级T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具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Z—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 部门:(一) 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 确认违法的;(二) 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 期履行,确认违法的;(三) 被木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丫以撤销、变更 的;(四) 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五) 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対本办法第五条至第I•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木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 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収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 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捉出复核或者巾诉复核、巾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泄不停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Z口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 02月22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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