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doc
7页公共物品案例分析^p - 说明:以下两个设计公共物品的案例,请任选一个进展分析^p 海上的灯塔非得由政府来提供吗? ——析论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一、描绘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受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答应证,希望政府同意受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
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场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二、评析 灯塔是经济学家讨论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买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说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假设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置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方案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效劳,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那么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结合申请的步骤,但终究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
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此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成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方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使用灯塔都必须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好似向创造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是一回事用“专卖权”来压制“搭便车”的行为,是解决公共产品收费困难的可行途径 必须指出,无论何种收费方法都难以彻底解决收费问题因为灯塔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其自然属性决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创造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必须考虑制度设计的本钱以及执行和监视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本钱是昂贵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可见,科斯的分析^p 是在政府许以特权的前提下进展的,而政府许以特权事实上就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假如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的浪费不妨再举一个事例来说明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那么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此,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置灯光的价格〕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给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多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的极大浪费,从而可以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不是社会最正确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方法可以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拟本钱的问题。
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重复配置的浪费以及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以及会谈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拟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主要参数 这个例子实际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为什么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使用7盏灯呢?这里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这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可以转化为本钱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那么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阻止了从私有产权制度向社团产权制度的转变,而且参与者人数越多,这一交易费用越大,制度的转变难度也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要推行社团产权制度,就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居委会〕的努力 居民楼里单元防盗门由谁安装更好? ——析论平安效劳的政府提供 一、描绘 朋友一直抱怨所住楼房的平安问题原来他住的楼房是原所在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多种原因,物业管理和社区效劳很不健全,小区的生活环境不太好某些家庭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
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 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平安性增加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没有一个机构出面负责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二、评析 先看着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去解决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忧家里被盗、被抢的人首先出资给自己家里加装防盗门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成功概率低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边际收益降低因此,窃贼要么设法进步盗窃技能,要么就是光临那些不第 页 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