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财务管理条例正式文本.doc
17页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如2年2月1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7月3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 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 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 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耍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以・卜'简称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是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 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 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五) 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的资金、 账目;(六)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 格审查;(七) 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八) 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农村经济 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 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量入 为岀、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 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第九条 财务计划应当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召开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 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本条例中有 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提 取分配:(一) 提取公积公益金;(二) 提取福利费;(三) 向投资者分利;(四) 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五) 其他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 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执行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户口,在本村生 产生活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一) 按国家政策迁入户口的;(二) 外出经商、务工,户口未迁出的;(三) 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服兵役或二期以下(含二期)士官兵 役期间迁出户口的;(四)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本村生产生活且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五) 服刑期间迁出常住户口的;(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七) 其他情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分配权,但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一致同意的除外:(一)死亡的;(二) 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享有其 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三) 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四) 书面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第十六条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为:土 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分期收款的,以合同约定 收款日期为准,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周年日期为准;其 他集体收入发生之Ho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耍有:(-)历年积累;(二) 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三) 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四) 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资金;(五) 处置集体财产收入;(六)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生产费;(七) 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A)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九)其他资金来源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 构代管,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资金基本账户,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章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 组织资金全部纳入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 金,其数额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账户资金业务时,应当同时加盖开设账户时 预留印鉴的印章,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核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定期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 报账,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资金收支票据应当有经手人签字, 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需要经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应当有会议记录复印件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做好会计核算业务,及时记账,按月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应 当加强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原始票据,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不得 入账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工作人员调动工 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按时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 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 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应当按制度审批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 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第二十三条下列财务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一)大型工程款等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二) 招商引资费用开支;(三) 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四) 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五)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六)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七)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八)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九) 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十)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确定, 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 纳入会计账内核算,按规定由财会人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 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 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 保、抵押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 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 同约定的,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 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 金,应当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五百元以上、 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 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 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 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 资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 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 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 位担保、抵押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 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 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 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 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 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 和完整第五章财会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财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 配备保管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其 任免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 会人员。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的, 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务有关的会议;对 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实行会计监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财 务工作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 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 员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会计账目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