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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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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477076966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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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本级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第三条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局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统计工作的局机关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第四条局主要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主持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局分管领导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第六条承担统计工作的局机关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七条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八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对通过本科室组织和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取并公开发布的数据负有监督审核职责。

      第十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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