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docx
14页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 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丁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 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 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 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 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丁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 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 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 25%勺风险暴露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 提的准备金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 虑国别风险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 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章国别风险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 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 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四)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 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二)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三) 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 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 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 括:(一) 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二) 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三) 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 内容,督促各部 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四) 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 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丁本机构的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一) 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二) 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 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 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五) 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六) 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七) 国别风险准备金政策和计提方法;(八) 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 风险类型,确保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识别风险。
国别风险存在丁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 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 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外币资产或收入来源 履行其外币债务;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 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 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及时查询包括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 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 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 能够在 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精品文档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 在评估国别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 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 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 业务或设有商业存在的机构,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 现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 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国别风险评级和设定国别风险限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 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 级体系在存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银监会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评级和贷款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 在设立国别风险限额和确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水平时充分考虑风险评级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 断。
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 但最 终应当做出独立判断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 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 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 有 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 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国别风险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 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国别风险限额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 下,提高审查和批准频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 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至少每月监测国别风险限额遵守情况,持有较多交易资产的机构应当提高监测频率 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 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监测限 额遵守情况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丁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 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状况恶化 时,应当提高监测频率。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监测特定国际金融中心、某一区域或某组 具有类似特征国家的风险状况和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实施监测, 包括要求本机构的境外机构提供国别风险 状况报告,定期走访相关国家或地区,从评级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等 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监测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 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 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 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对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暴露, 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 施,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市场退出策略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至少应当包括:(一) 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二) 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三) 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四) 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五) 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六) 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 求。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国别风险情况,包括 但不限丁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超限额业务处理情况、压力测试、 准备金计提水平等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重大风险暴露 和高风险国家暴露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在风险暴露可能威胁到银行盈利、资本和声誉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 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 风险限额设定及监测职能应当保持独立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 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 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 准确的国别风险 管理信息第三章国别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 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 值准备全面、真实反映国别风险。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应当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 释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低国别风险不低丁 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丁 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丁 15%较高国别风险 不低丁 25%高国别风险不低丁 50%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已建立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 应当明确该评级体系与本指引规定的国别风 险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 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金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 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发表审计意见第四章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