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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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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10830452
  •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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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 统一集中支付,规范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基本规定(一)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称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 中心”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 补充药物)的货款(包括药品价款和合同约定的配送费用)二) 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集中支付的单位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三) 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县(市、区)卫 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或由县级财政 部门开设或指定帐户),对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 付,并实行专账核算四) 货款支付对象为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 托的具备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以 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五) 货款支付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从交货验收 到付款最长不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二、采购资金归集和支付程序(一)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县所有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把基本药物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本县“基 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每月具体划解时间、次数、金额和 方法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县 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采购药品后,应及时向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附送支付申请明细表(载明支付对象、收款帐号、支付金额、支付时限、 验收药品清单等信息要素)支付申请明细表格式由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的支付申请和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帐户由财政部门开设或指定 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支付货款)货款支付纳入同级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实行机打凭证办理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办理支付时,可采用定 期汇总支付方法,但须严格遵守“及时足额”原则和“不超 过30日”的基本规定三、管理和监督(一) “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是归集和支付采购资 金的专用帐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财政指定帐户除外)。

      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用于支付的周转资金,不得用 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任何其他部门的开支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故拖延划解资金的,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改正前不得再次申报采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无故拖延货款支付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由此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严肃处理三) 专户的采购资金收支编入年度卫生行政部门综合 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 为确保基本药物货款的及时足额支付和药品及时 配送到位,保证群众就医治疗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 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6号)的规定,县 级财政部门可从一般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专户周 转的垫底资金,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 和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在紧急情况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财政可采取临时调度资金的办法,帮助解决支付资金不 足的问题五) 采购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周转资金和专户存款 利息收入)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 用六) 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其他规定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基本药物货款统一集中支付 的具体操作细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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