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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协作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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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405674631
  • 上传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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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床营养协作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把大医院技术传到基层"和"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的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创新机制、资源下沉、提升能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基本原则为探索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新技术的转化和推广,提高医疗服务体系宏观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实现疾病防治关口前移,切实减轻患者和政府医疗支出,2021年8月2日,经湖南省卫健委审批同意,由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牵头,成立了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首批已吸引了24家医院和11家企业加入为规范联盟运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对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均有约束力第二条联盟组建的原则:自愿选择、资源共享、责任分担第三条联盟建设目标:利用专家下基层、完善的培训机制和体系,发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在湖南省临床营养专业的引领作用,将规范的临床营养诊疗行为和切实可行的专业技术传到基层医院,帮助基层医院建立营养风险筛查和评估、治疗膳食、肠内营养、肠外营养等临床营养专业技术项目,提升基层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营养分级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营养医(技)师培养体系,培养同质化的营养医(技)师;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多中心临床研究、创新医用食品和技术研究、转化医学研究、循证评价研究,提高我国医学营养科研能力和质量;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推广,建立和推广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临床路径,提升诊疗技术水平和为患者服务能力。

      第四条联盟性质为松散型医企团体,选定3-5家医院为紧密型医疗团体第五条联盟总部设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社会事物部,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为核心,依托其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以管理、技术和资本为纽带,形成规模效应,促进共同发展第二章医联体成员和名称第六条联盟由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牵头,与湖南省13个地州市的24家地市级和县级医院和11家企业签定协议第七条联盟的名称为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联盟采用理审会组织结构,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联盟的总体发展规划、资源统筹调配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社会事物部是联盟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定联盟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长由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营养科主任刘石平教授担任,副理主席原则上由地州市医院推荐第四章联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第十一条制定联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制定并在联盟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第十三条科学合理地确定联盟内各医疗机构的资源、布局和功能第十四条建立联盟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协同诊疗、双向转接诊、差异化服务、资源共享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逐步实现信息系统统合、上下联动,实现网络系统和数据信息的共享第十六条联盟成员单位上下帮扶,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第十七条修改章程第十八条决定联盟其它有关事项第五章主席单位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主席单位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条主席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主席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自主运营、自主管理主席单位在获得联盟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内共享资源主席单位可增挂"湖南临床营养联盟主席单位"的牌匾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主席单位享有举办各种形式的基层营养(医)师培训会议以及临床营养诊疗规范化培训班的权利•主席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主席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主席单位坚持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服从联盟理事会的管理坚决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制定和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积极实施和完成湖南省营养诊疗注册登记计划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副主席单位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联盟副主席单位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副主席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副主席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2.副主席单位在获得联盟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3.在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内共享资源4.副主席单位可增挂"湖南临床营养联盟副主席单位"的牌匾5.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6.副主席单位享有参加各种形式的基层营养(医)师培训会议以及临床营养诊疗规范化培训班的权利7.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副主席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副主席单位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服从联盟理事会的管理2.坚决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3.积极实行和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4.积极完成牵头单位发起的湖南省营养诊疗注册登记计划5.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6.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 .成员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自主运营、自主管理2 .成员单位在获得联盟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3 .在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内共享资源4 .成员单位可增挂"湖南临床营养联盟成员单位"的牌匾5 .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6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参加各种形式的基层营养(医)师培训会议以及临床营养诊疗规范化培训班的权利。

      7 .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联盟成员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服从联盟理事会的管理2.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3.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4.积极完成牵头单位发起的湖南省营养诊疗注册登记计划5.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6.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企业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所有企业单位为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的成员单位第二十九条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不作为企业的推广宣传和形象代表企业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以湖南临床临床营养协作联盟的名义宣传、盈利性的活动第三十条企业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协助企业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营养产品开展临床验证工作;2.协助企业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营养产品在医疗机构内的合理、规范应用,并收集相关不良事件,帮助乙方完善相关产品和技术;3.湖南临床营养联盟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会议,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展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平台;4.湖南临床营养联盟优先牵头开展企业成员单位相关产品的临床科研项目,指导联盟单位合理应用其营养产品和新技术:第三十一条企业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企业成员单位提供营养产品和新技术试用;2.在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指导下开展医疗机构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合理应用,接受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相关产品;3.支持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举办的学术会议每年至少1次。

      4.企业成员单位支持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对联盟单位开展培训会和现场指导,包括会场租赁、专家行程和劳务等5.湖南临床营养协作联盟开展营养科学相关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医研用融合发展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三条联盟理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原则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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