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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韩非的法治思想(下)四.法治理论本身在详尽的论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和法治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认识了韩非主张法治的原因和理由之后,就应该开始论及韩非的法治理论本身了一)法治的规范基础——法治中的法所谓法治就是以法为治,法本身的定义与特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具体运作的方式和结果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与中国“百家争鸣”时期的所有政治思想一样,韩非关于法的定义只是一些法特征的列举,并没有按照属+种差这种标准的概念定义方法概括出法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是法,那个是法,但反过来,法是什么?根据韩非的定义,我们无从得知严格地说,韩非关于法的解说根本就算不上是一种定义,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论断都是毫无价值的,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直接了解到韩非心目中法的一些基本特征首先,法应当具有公开性这指的就是韩非强调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他要求普遍宣传国家的法令,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其次,法应当具有确定性所谓法的确定性就是指法的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的,而不是模棱两可,让人琢磨不透的微妙之言。
它应该像规矩、悬衡、尺寸一样能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确方式法的确定性是法区别于其他规范,如仁义,巧智的最大不同其次,法应当具有公益性,法不能只是为了一人一己之私而制定的,它应该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夫立法者所以废私也”.他坚决反对“释法任私”他认为,统治者“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就能使人民安乐,国家治理:“去私行行公法者”,能使国家强盛,称雄天下 然后,法应当具有平等性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最后,法律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行为都必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奖励,“有功者必赏”,而违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制裁,“有罪者必诛”,这样,人们才会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想达到的目的才能因此实现应该说,只有这样的法律符合法治的要求,才能够为法治的施行提供良好的规范基础二)法治的动态运行——法治的具体措施即使有了良好的,与法治理想相切合的法律,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原则来将其具体有效地加以施行,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一种妄谈所以,比起法律规范本身,法律的具体执行对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与韩非确立的法具有的公开性相照应公布成文法是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认为,法律公布让所有人都知道统治者的真实意志之后,既可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众,“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具体在立法的问题上,韩非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专属性法是典型“帝王之具”,应该牢牢地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决不可让于他人;第二,统一性立法应当前后统一,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第三,效益性在制定法律时,遇到不能统一各方利益,协调各种原则时,应当权衡利弊,只要利大于弊,就应该大胆加以制定立法应当求功而不求全,因为世上不存在没有副作用的法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第四,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了,就不应当轻易地加以更改,“法莫如一而固之,使民知之”因此“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鱼)‘“而”法禁变易,号令数下“则往往是亡国的先兆,当时的韩国就是榜样 其次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第一,君主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做好榜样上文已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第二,“法不阿贵”是说,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十分强调这一点,当太子犯法时,他大胆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主张,他进一步指出,春秋时期,违法犯禁危害国家的几乎都是一些王公贵族,但是国家法律制定出来,针对的对象却都是一些“卑赋”之人,以至于“其民绝望,无所告诉”.所以执法要做到平等适用,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第三,在执法上,执法要做到“信赏必罚”韩非将赏、罚做为君主治理国家的“二柄”,是法治施行的关键所在统治者要做到有功必赏而有罪必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否则“赏于无功,使馋谀以诈伪为贵;诛与无罪,使伛(yu)以天性剖背(使天生驼背的被剖背)”,“虽国大必危”所以韩非打比方,国家即使发生饥荒,人民都要饿死了,也不能发放粮食赈济灾民,使得“有功与无功具赏”,统治者为了做到信赏必罚,即使饿死所有人的也要在所不惜。
同时舆论上,要做到道德评价与赏罚保持一致,民众对于道德上的毁誉是非常在意的,如果法律支持的得不到道德称誉,那么奖赏将起不到鼓励人民守法的作用,如果法律反对的得不到道德谴责,那么惩罚将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如果“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再次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韩非发展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为了证明重刑的正当性,他还针对性地批判了儒家的“轻刑”论调首先,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止奸”论提出了“重刑止奸”论韩非人性是自私好利的,人在行为时考量的只是“利”和“害”而已如果施行“轻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小,那么“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根本没法控制犯罪;反过来,如果采用“重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小,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大,那么“民不以小利蒙大罪”,犯罪就会因此得到遏制其次,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爱民”论提出了“重刑爱民”论他说“不踬(zhi 跌倒)于山,而踬于垤(die 小土堆)”轻刑就像小土堆一样,人们容易触犯如果“犯而不诛”,等于鼓励人民去犯罪;而如果“犯而诛之”,又等于事先设下陷阱让人民去跳所以说“轻刑”才是伤民反之,重刑就像山一样,人民不会轻易触犯,没有人作奸犯科,便不用刑罚,刑罚都不用了,不是“爱民”是什么?第三,从刑罚的目的上来看,韩非认为,刑罚的作用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为了威吓一般人,为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必须采用“重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重罚者,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怎么能)疑于重刑?!”最后在法律宣传上,要做到“以法教心”韩非主张广泛地宣传法律,做到妇孺皆知,这和他所论及的法的公开性相照应,要使得法律成为人民思考问题、言行举止的唯一标准和规范,“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同时废弃所有的学派学说,人民如果想学习文化,就以官吏作为老师之所以施行“以法教心”,“以吏为师”,以法治作为国家倡导的唯一治国思想,除了以上指出了其他学说自身有着致命的缺陷外,还因为这些学说之间也存在矛盾,韩非举例说,墨家的葬礼,“桐棺三寸,服丧三月”,“世主以为俭而礼之”,儒家的葬礼,“破家而葬,服丧三年”,“世主以为孝而礼之”,这两种学说,就像“冰炭、寒暑”一样的不相容而儒家墨家的德政尚贤与法治的要求更是存在着全面的对立韩非说 “为故人行私谓不弃,以公私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为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这些都是儒家墨家所倡导的,而在法治学说看来,“不弃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这些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如果所有这些矛盾的学说同时存在,并都加以遵循,导致的结果将是“海内之士言无定术,行无常议”,人民无所适从;而统治者“兼听杂学谬行同异之辞”,将无从选择国家的治理方略。
如此,国家又怎么会不败乱呢?!五.法与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除了法之外,韩非认为治国的手段还有势和术,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势”是推行法治的前提,而“术”推行法治的策略,要有效的施行法治,就必须将法、势、术结合起来一)“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韩非借用了慎道的一个比喻,将君主的权势比作“飞龙”,“腾蛇”赖以飞行的云雾,他说云雾一旦消散,龙蛇就会变得跟蚯蚓和蚂蚁一样,碌碌无为韩非又将君主的权势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人主失去了权势,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样,必将为人所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既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韩非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像尧、舜那样的圣贤,“千世而一出”,而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只有中人之资,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而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好了二)法与术“不可一无”韩非认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布之于百姓”,而术作为君主“潜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和食,两者缺一不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一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 ,“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使得“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两者的问题都在于“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然也”(三)术与势一方面势是术施行前提,如果在没有势的情况下采用术,就会导致大权傍落,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韩非说“故国者,君主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
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如果把势比作君主的马,那么术就是驾驭马的技艺,有了术,君王就能够非常轻松地实现宏图伟业了六.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他从来没有流露过一丝一毫君王应该真正受到法律限制的意思,他所谓的法、势、术都只是君王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罢了,他所提倡法治中法、势、术三者的结合,正是人治中利用各种手段治理国家的典型特征虽然韩非辩解,“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实行法治是为了维护民众的长远利益,但在《韩非子》中,出现的最多词的就是“君主”“人主”,韩非完全是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持和强化统治者的统治而献计献策正如鲁迅说的那样“那都是为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立说以为帝王师,是先秦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中文人的理想,韩非自然不能免俗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貌似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但是在本质上却与其天差地远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在总体上是不足为取的在具体问题上,韩非的法治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人性问题上,过分强调人性自私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性中存在的“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一面他在人性问题上的片面认识,导致了他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