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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之分级与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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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3590766
  • 上传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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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鑑定標準身心障礙保護法中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 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 丰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爲範圍・・」,「前項障 礙類別之等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凡要享受身保法所提供的一切保障、福利與照顧者,都必須先 向政府機關的申請鑑定,前往指定的醫院辦理鑑定後,再由各縣市政府發給「身 心障礙手冊」(即以往所稱之「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之申詩程序)以下資料即爲民國八十年六月由衛生署公佈實施,八十八年及九十年修正 的「身心障礙等級I身心障礙者鑑定之相關規定請參考衛生署之身心障礙者 鑑定作業辦法•視覺障礙 •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 聲咅或語言機能障礙啣支體障礙(上肢)•,肢體障礙(下肢) 9肢體障礙(軀幹)①顏面損傷 说物人 9失智症①自閉症 4染色體異常 勺先天代謝異常㉚其他先天缺陷 •多重障礙 •)慢性精神病患者•智能障礙勺車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肺臟)•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①車要器官失去功能(腎 臟)能)車要器官失去功能(造血;•)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呑嚥機能、胃、腸、 膀胱)視覺障礙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 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 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級註帀度兩眼視力優眼在O・O—(不含)以下者身心障礙之核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爲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 脊中 度1. 兩眼視力優眼在O•—(不含)以下者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一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四 ODB (不含)者3.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O •二以下(不含)者輕 度1. 兩眼視力優眼在O•—至O•二者2. 兩眼視野各爲二O度以內者3.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一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一 十五DB (不含)者4.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O •二(含)至O •四(不含)者‘或兩眼視野各爲二O度以內者丿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聽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平衡機能)因平衡器官如感覺神經系統、前庭神經系統、小腦脊髓基底核或 其他中樞神經病變,引致之長久持續性之平衡障礙等級障礙舷備註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丿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於器質性或機能性異常導致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 或發聲產生困難。

      等 級障礙程度備 註度1・聲音機能或語口機能喪失,完全無法與人溝通者2.喉部經手術全部摘除,發聲機能全廢者中 度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有嚴重困 難,導致與人溝通有顯著困難者輕 度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有明顯困 難,且妨礙交談者丿肢體障礙(上肢) 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 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等 級障礙程度備 註重 度1. 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2. 兩上肢由腕關節以上欠缺者一人冋時具有上、下肢、軀幹或四肢中之兩項以上障礙者,以較 重級者爲準,如有兩項以上冋級時,可晉 級,但最多以晉 級 爲限中 度1. 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2. 一上肢機能全廢者3. 兩上肢大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4. 一上肢的上臂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1. 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 肢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包括競、膝、踝關節;關節 運動測量方式可參考附件一)2. 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之肌力分類 法判定)輕 度1. —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2. 上肢的肩關節或肘關節、腕關節其中任何一關節機能全廢 者,或有顯著障礙者3. 一上肢的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4. 一上肢三指欠缺或機能全廢或顯著障礙,其中包括拇指或 食指者5. 兩上肢拇指機能有顯著障礙者J肢體障礙(下肢)等 級障礙程度備註重 度1. 兩下肢的機能全廢者2. 兩下肢自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中 度1. 兩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2. 兩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3. 一下肢自膝關節以上欠缺者4. 一下肢的機能全廢者輕 度1. 一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2. 一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3. 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或機能全廢者4. 一下肢的股關節或膝關節的機能全廢或者顯著障礙者5. 一下肢與健全側比較時短少五公分以上或十五分之一以 上者肢體障礙(軀幹)等級障礙程度備註重度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中度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致站立困難者輕度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致步行困難者智能障礙 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 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爲智能障礙等 級障礙程度備 註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値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心理年 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 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 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値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 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 足者中 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値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 (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 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 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輕 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値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二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一歲之間,在特 殊教育下可部份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 輕度智能不足者註: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爲二十四以下,重度爲二十 五至三十九,中度爲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爲五十五至六十九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爲九卜以下,重度爲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爲 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爲五十二至六十七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兒童發展適應行爲量表評估丿重耍器官失去功能(心臟)1 •其殘障之認定必須俟治療中止確知無法矯治,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者2. 有二種以上重要臟器倂存身心障礙時,提高一等級。

      3. 各臟器之身心障礙標準1. 症狀綜合衡量 2. 有無工作能力3.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 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等 級障礙程度極 重 度心臟血管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喪失,並經常需 賴醫藥及家人周密照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難以控制之進行性慢性鬱血性心衰竭,心臟機能損害第四 度,且經治療三個月仍無法改善者2. 由高血壓心臟病導致之腦血管障礙,極度喪失自理能力, 且經治療六個月無法改善者3 •心臟移植者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一度:有心臟病,但無運動障礙,平常之活動下,無氣喘胸痛疲倦或心悸現 象第二度:有心臟病,且有輕度運動障礙,在休息或輕工作時無症狀,但日常生 活較重之工作時則有症狀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生活自理能力欠缺,需賴醫藥 及家人周密照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2.3.4.5.6.心臟機能損害第三度,有多發性鬱血性心衰竭,其心臟機 能除飲食起居外,不能作任何操作勞動,且經治療六個月 無效者難以控制之頻發性心絞痛且無法接受冠狀動脈整形手術 或繞道手術(或手術失敗)經診斷確實,而治療六個月無 改善者任何心臟病,心臟機能損害第三度,有多發性鬱血性心衰 竭,其心臟機能除飲食起居外,不能作任何操作勞動,且 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難以控制之頻發性心絞痛且無法接受冠狀動脈整形手術 或繞道手術(或手術失敗)經診斷確實,而治療六個月無 改善者多發性複雜心室性心律不整,合倂多發性腦缺血症狀,經 治療六個月無改善者重度心臟傳導阻滯,合倂多發性腦缺血症狀,經心電圖證 實,而無安裝人工心律調速器者7. 任何心臟病,在手術後六個月,其心臟機能損害仍在第三 度者8. 肢體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經超音波或血管攝影證實),無 法手術,但經藥物治療二個月以上仍有缺血性潰瘍者※第三度:有心臟病,且有重度運動障礙,休息時無症狀,但稍有活動即有症 狀※第四度:有心臟病,且無法活動者,在靜止狀態下有心臟代償不全,活動時 症狀加重中 度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障礙,生活尙可自理,但需賴藥物治療, 無法從事輕度勞動(第三度)或勞動可能導致生命危險,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1・經藥物或外科手術後之各種心臟病,有一次以上鬱血性心 衰竭,而藥物治療六個月,尙難完全控制症狀者2. 患有夾層性主動脈瘤者3. 動脈瘤無法手術完全切除者輕 度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障礙,室內生活可自理,但室外活動仍受 限制,或有危險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凡不能以藥物或外科手術治療之心臟病,冇鬱血性心衰竭 病史及證據,但可用藥物控制症狀者。

      2. 接受永久性心律調整器者3. 下肢深部靜脈疾病具有顯著下肢水腫者J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等 級障礙程度備 註極 重 度肝臟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要醫藥或家 人周密照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符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 Childs class C 者2. 肝臟移殖者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如附件重 度肝臟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喪失,需家人周密照 顧,符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 Childs class B,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肝硬化倂難治性腹水2. 肝硬化倂反覆發生及肝性腦病變3. 肝硬化倂反覆發生之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4. 自發性腹膜炎中 度肝臟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符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 Childs class B,且合倂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者。

      2. 反覆性膽道狹窄或肝內膽管結石經兩次以上手術,仍有反 覆性膽管發炎者輕 度膽道括約肌切開或成形術後有返逆性膽道炎持續發作一年或 以上,且經臨床證實之肝臟機能遺存顯著障礙,室內生活可自理, 室外生活仍受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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