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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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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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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以下简称“农民自助服务”)是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委会)提出需求,经村民(居民)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办理各类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实现上述金融服务所需的终端设备自助终端及技术支持由当地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设备厂商相关公司提供聘用具体操作人员为自助终端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第三条 农民自助服务场所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XX镇XX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站” 第四条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备、依托当地、便民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 农民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的周转金由设备管理员自行提供,所涉及现金和交易均为客户与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设备管理员之间交易,设备管理员指导、协助客户办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第六条 省联社各部门职责 (一)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农民自助服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优化农民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论证农民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三)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联社协助村委会和设备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科技部负责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七条 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应参照省联社对此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指定该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农民自助服务项目开展 第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民自助服务项目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和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农民自助服务的开展第九条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坚持便民性、安全性、独立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第十条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综合考虑当地信用环境、客户需求、设备管理员能力、场所安全等因素农民自助服务站主要设在远离金融网点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与中心村、中心社区建设相结合,一般设在农村(社区)街道显著位置。

      (一)信用环境: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优先考虑信用度高、信用评定开展好、村委会管理能力强的行政村屯(社区); (二)客户需求:主要考虑当地经济状况、人口密集程度等条件,最大程度满足金融服务需求; (三)设备管理员能力:主要考虑设备管理员文化水平、设备操作能力、存款组织能力、思想道德品质等条件,挑选能够胜任的人员,方便、快捷的协助客户办理业务; (四)场所安全:主要考虑开展农民自助服务所在场所的周边治安环境、场所建筑结构等 第十一条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分为整体规划和逐个建设两个阶段 (一)整体规划阶段各县级联社每年按照省联社统一部署,按照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相关要求,确定辖内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行政村屯数量、区位等,制定年度发展规划;(二)逐个建设阶段此阶段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村委会协商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前,县级联社与拟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村委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决定公示期满后,县级联社与村委会签订合同;2、服务场所建设为防范安全风险,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场所应按照安全保卫的要求,有条件的应建造柜台,安装防弹玻璃、防盗门、监控设备,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联网,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自卫器具。

      建设所需资金由村委会或设备管理员自行承担,有条件的信用社可给予适当补助同时,有需要的可与四邻签订《××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网点友邻安全联防协议书》(附件1),联社和村委会联合对设备管理员进行安全防范培训第四章 设备管理员的选聘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好,讲诚信,在村内威信高,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文化素养好,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掌握一定的金融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家庭关系和谐,有较好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初次被聘为设备管理员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执业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所辖服务区的正式户口;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的业务第十三条 村委会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向县级联社提交《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员审查备案表》(附件2)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确定具体审查责任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拟聘任人员,由村委会与其签订合同,并向村民进行公示,县联社备案第五章 设备购置及安装第十六条 自助终端由省联社统一组织选型,县联社购置第十七条 自助终端购置流程: (一)县级联社提出购置自助终端申请,上报市地联社、办事处;(二)市地联社、办事处按照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审批,并向省联社备案;(三)省联社定期汇总辖内需求数量,统一组织购置。

      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提交的购置申请须附以下资料: (一)拟开展农民自助服务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和费用预算; (二)拟购置自助终端的数量;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应在市地联社、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自助终端生产厂家做好设备安装工作 第二十条 自助终端安装规范: (一)网络安全要求采用的线路类型、设备密码、设备配置及安全控制机制等应参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 (二)设备运行环境设备运行环境须满足自助终端正常工作的技术要求,安装防雷、设备接地、空气开关、漏电保护、稳压器等用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可以配置不间断电源及监控设备;(三)设备安装主设备一般安装在柜台内由设备管理员辅助性操作,但柜台外应安装独立的密码键盘,保证客户独立操作的需要对于客户操作比较熟练的地方,也可将主设备安放在柜台外,将独立密码键盘安装在柜台内,实现以客户操作为主,设备管理员操作为辅的服务模式;(四)设备验收要求自助终端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市地联社、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保卫、科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台账》(附件5)。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县级联社承担,有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第六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助终端的挂靠基层营业网点具体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自助终端首次运行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设备管理员在所在地信用社开立鹤卡借记卡; (二)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附件3)分配相应设备号、网络设备、终端地址等,并在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后台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 (三)自助终端的接收自助终端接收人员在接收到发货公司接货通知时,要提前通知发货公司人员收货地点在接收到自助终端时,接收人员要检查自助终端的包装是否完好,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接收人要当面打开包装,对自助终端的外观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损坏,同时要检查自助终端的相关配件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字;(四)应用培训,该项工作省联社集中培训到县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人员,由该县联社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人员会同自助终端厂商共同对服务终端的日常管理、操作、简单维护进行实地培训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做好设备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自助终端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管理员无法自行处理时,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县联社协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对网络软件等故障进行初步判断,视情况报科技部门或厂家进行维修,并对故障发生时间、修复时间、故障原因和解决方式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台账》做登记第二十七条 自助终端挂靠的基层营业网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对自助终端进行按月及不定时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巡检登记簿》(附件6)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支付给村委会及村委会支付给设备管理员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可由各地市自行制定,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九条 县级联社每季度由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内农民自助服务的规范操作、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并形成抽查报告,上报市地联社、办事处 第三十条 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由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内农民自助服务的规范操作、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全年抽查覆盖面确保100%,并形成抽查报告,上报省联社 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 按照“风险防范优先”的经营原则,各级信用社应重点对农民自助服务的现金风险、操作风险、劳动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现金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民自助服务过程中,同一账户当日累计现金存、取款和转账次数及限额; (二)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可合理确定设备管理员自有周转现金库存最高限额,报省联社备案;(三)设备管理员必须购买现金防盗防抢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范定期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指导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操作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严禁设备管理员代客户保管存折、银行卡,询问和掌管客户账户密码,对客户额外收取手续费; (二)农民自助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必须张贴《客户须知》(附件4),提醒客户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劳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 (一)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 (二)监督村委会与设备管理员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十五条 应采取数据加密、设置防火墙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各类技术风险,确保业务数据的网络传输和访问安全,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配置、用户名、密码、密钥等绝密资料外泄,防止非法网络接入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通过村委会每年组织村民代表对设备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八章 退出机制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每年对设备管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公示,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可建议村委会取消其担任设备管理员的资格 (一)违反操作要求,私自向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助设备办理许可外的其他事项的; (二)对自助终端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不尽职,导致设备损坏的; (三)存在掌管客户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挪用客户资金,向客户打白条等违约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行政村,存在以下情形的,信用社有权收回自助设备 (一)经办笔数和金额经过一段时间仍达不到农村信用社要求、不能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的; (二)未经信用社同意,村委会无故更换设备管理员的; (三)当地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收回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自助终端的收回,由县级联社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网点友邻安全联防协议书》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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