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保安资金.doc
6页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7]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中央在湘企业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湘部队及武警所属企业。
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事实存在一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我省境内(含中央在湘)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团体的在职职工,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不包括残疾人、武警、现役军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新增建设用地下列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公路、铁路、机场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国防建设用地;政府投资兴建的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库区移民迁建用地;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自建住房用地;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所占投资份额(股份)的收入部分以及中方职工(含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职工)应当交纳防洪保安资金《办法》中的特困企业是指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职工仅发生活费(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准)的企业;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单位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引起特殊困难的单位凡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第四条 《办法》中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险收入(不含免税保费收入)、业务收入等,其计算口径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口径计算;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个人月工资收入包括列入工资总额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项目,不含政府奖励金、赔偿金、社会基本保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上述工资收入的计算范围、统计口径有变动的,以劳动保障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公布为准第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具体征收办法是:(一)属征收范围的各类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或按季征收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二)行政机关、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三)个体工商户(含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车辆、船舶个体营运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部门征收四)建设用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防洪保安资金缴款通知书,通知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五)防洪保安资金的汇缴和入库方式,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六)《办法》中未单独提及的其他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应缴防洪保安资金,一律比照企业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执行七)除特别规定外,防洪保安资金实行就地征收异地产生劳务、施工收入的,由纳税所在地征收部门负责征收;纳税所在地征收部门未能征收的,由单位所在地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单位所在地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八)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降低征收成本并严格遵照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地区防洪保安资金的具体征收办法、征收方式另行规定,并可按规定进行委托征收第六条 为便于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成结算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提出年度征收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市州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本地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州上解省分成部分,由各市州财政局在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次上解对超计划征收部分,省不参与分成。
第七条 根据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需要,征收单位可按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业务费;超计划征收的部分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业务费县以上财政部门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对征收单位的业务费适当调剂业务费必须由同级财政核拨,各级征收单位不得自行从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坐支业务费业务费主要用于防洪保安资金征管业务开支和奖励征管工作有功人员第八条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各市州财政局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统计月报表”(附表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防洪保安资金征管统计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统计年报表”(附表二),并附文字说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市州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财政厅和同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应于每年2月份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防洪保安资金属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等。
各级征收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及时、全额缴入国库,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县以上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应在每年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出来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察、审计和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对隐瞒、贪污、截留、坐支、挤占、挪用防洪保安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票据,以及不按规定将防洪保安资金缴入财政账户和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水利部门和其他征收部门成立并完善征管协调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各征收部门应切实履行征收职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作者:佚名 文档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2 更新时间:2008-6-1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7日湘政发[200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同时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宇[1998]14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在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2、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下同)在职职工;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外和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3、修建公路、铁路和机场征用土地(不含其附属设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务、食宿、停车场等服务性配套设施征用的土地); 4、残疾职工; 5、月工资在305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6、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审批); 7、驻湘部队、武警以及军工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和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8、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三、征收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 1、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2、地税部门负责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和在职职工的征收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征收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直接征收,其余非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税部门征收;铁路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其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原则征收。
企事业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地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3、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以工商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4、国土部门负责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征收;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征收部门 (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时间 1、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