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解读.pptx

27页
  • 卖家[上传人]:zxd****56
  • 文档编号:183227543
  • 上传时间:2021-06-01
  • 文档格式:PPTX
  • 文档大小:3.43MB
  • / 2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解读,XXX,试用买卖合同定义,试用期限,购买选择权,试用期标的物使用费,试用期内标的物风险承担,试用买卖合同定义,01,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故,只要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购买标的物,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生效试用买卖合同签署后所产生之效力具体体现为: (1)出卖方将出卖之标的物交付给购买方试用; (2)买受人可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在试用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3)需买受人同意购买并按约支付相应价款,标的物所有权方才移转; (4)若买受人不同意购买的,则可将标的物无理由退回,亦无需支付相应价款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之区别: (1)标的物的交付不同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下,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其所有权实际并没有转移,而仅仅是享有试用的权利譬如,在某些交易平台中,一些商家作出 “试用一个月,不满意随时凭票更换”等承诺,但前述之情形成立的并非试用买卖合同前述承诺所谓之“试用”,在标的物交付时即已转移所有权,给予消费者的仅仅是换货的权利,并非成立本文所述的试用买卖合同,亦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生效条件不同试用买卖合同虽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但以买受人经试用后同意购买为合同生效条件试用期限,02,所谓试用期限,系指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买受人可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在此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购买享有单方选择权1、试用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510条,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购买选择权,03,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与否享有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这一权利意思表达的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 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即使没有表示想要购买的意思,法律上也将会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1、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标的物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视为同意购买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仍在保持“沉默”,那请履行付款义务。

      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了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综上,无论买受人明示同意购买标的物还是默示视为同意购买,买卖合同都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试用期标的物使用费,04,在试用期限内,对于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是否收取相关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1)若买卖双方之间已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履行; (2)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买受人可不支付相关期限内的使用费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期间的试用是为了评估是否购买,而不是购买因此没有约定使用费就不需要支付是比较合理的试用期内标的物风险承担,05,在买卖合同中,多少会遇到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问题,原则上是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在标的物试用期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负担解释这一问题,就又要回归到试用买卖合同的本质,虽然标的物试用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但合同并未生效,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出卖人的,因而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据此,若发生前述毁损、灭失情形时,应由出卖人承担相应风险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出卖人之责任,但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亦应当尽到妥善保管标的物之义务上述论及出卖人承担相应风险,应当是指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情形下的标的物毁损、灭失若在实践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限内系由买受人实际使用,若因买受人未妥善管理等原因而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